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开题报告

 2022-08-18 08:55:4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二十五年有余。在这二十五年间,我国经济、科技等发展从未停歇,社会环境日新月异,《仲裁法》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下,对某些问题的不适应性逐渐显露,所以基于现实的需要,我国分别在2009年和2017年对其进行了修正。虽然经过两次修正,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的仲裁法仍存在不足。在经济全球化、“一带一路”稳步发展、新冠疫情爆发等多种因素影响的新形势下,我国仲裁法亟需完善,而只有具备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才能使仲裁这一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实践中发挥出最大价值。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受经济全球化、“一带一路”稳步发展、新冠疫情爆发等多种因素影响的新形势下如何完善我国仲裁法,本文拟从临时仲裁、仲裁员制度及仲裁案外人三个方面入手--—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临时仲裁的概念与意义,分析当前形势下我国缺失临时仲裁制度的弊端,明确我国逐渐承认临时仲裁效力是大势所趋,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具体要求;第二部分,介绍我国仲裁员数量、分布等基本现状,再以仲裁员资质、回避、责任追究、紧急仲裁员制度等方面为例,进一步完善仲裁员制度;第三部分,随着商事仲裁的发展,对于仲裁当事人的要求应该更为明确与严格,由于立法空白、理论缺乏,当仲裁涉及案外人时,如何才能有效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近年来热议的话题,这也是本文拟解决的问题之一。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我国仲裁法实施的这二十五年间,对于仲裁的研究和改进也未曾间断过,我国专家学者们不断探索,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尝试解决问题,目前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临时仲裁、仲裁案外人、仲裁的执行问题、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等问题上。

关于本文所选取的三个方面的研究现状——临时仲裁制度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接受,在欧美国家发展得相对成熟,已经建立了较为细致的实践制度,然而我国就是否需要构建临时仲裁制度这一问题仍存在争议,分为“应该及时构建”和“应该暂缓构建”两个阵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声音支持及时构建;仲裁员制度项下存在的不足,据文献检索结果显示,我国目前对仲裁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有所缺失,仲裁员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比较模糊,紧急仲裁员制度也属于萌芽期,很多专家以及实务工作者对于该制度本身及其适用都不甚清晰,但是也认同紧急仲裁员制度在实践中确有推行的必要;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理论界存在赞同和反对的两种声音,赞同的学者认为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体现,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认为仲裁中案外人的加入有悖于仲裁意思自治原则,放眼国际,对于仲裁第三人大体呈现的是包容开放的态度,部分国家已经认可接纳了该项制度,但是对第三人的加入条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在此氛围下,我国尝试着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也未尝不可。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收集研究资料,撰写初稿。

通过我校图书馆藏书、图书馆在线文献资源(如中国知网)以及网络资源等途径,收集、归纳与本文主题相关的文献资料。阅读、整理这些文献资料,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成果,启发思维,进而更好地针对我国仲裁法的完善提出看法。

二、修改初稿,按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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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彭丽明.仲裁员责任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2]涂卫.仲裁机构监管与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贾泽英.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d].兰州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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