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全球化的渗透与发展,世界各国之间贸易的联系愈加紧密,不论是在哪个国家,经济都是国之根本,故而如何在发展国外贸易的情况下保护自身经济的安全与稳定成为国家外贸考虑的重要问题,而反倾销正是保护经济、应对贸易损害的有效措施。倾销的成立、损害的成立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这三个要件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现如今,由于WTO各成员对WTO《反倾销协议》中有关规定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导致反倾销案例的数量不减反增。其中最为核心的争议是对损害的裁量。损害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有关损害的问题是反倾销法中的一项基本问题,损害调查更是整个反倾销调查中最为关键的环节。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只有被指控倾销的产品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采取反倾销措施才是可能的和被肯定的。若损害根本不存在,则反倾销调查就会终止。可见,损害确定在整个倾销调查过程,无论是在初裁还是终裁中,都比倾销裁定的结果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在当前的全球国际贸易发展中,很多国家频繁地以保护贸易、维系公平的名义对他国的出口企业开展反倾销调查,这不仅侵害了他国的权益,也扰乱了世界贸易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我国正深受其害。因此,本文以反倾销损害为切入点,着重研究损害的对象、损害的类型、损害的确定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并且结合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如此有利于更好的理解和运用《反倾销协议》,在实践中能够限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防范其他国家对中国的倾销,进而有利于我国对抗国际上不公平的反倾销诉讼、尽可能减少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在贸易对抗中取得主动。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在很多国家的反倾销实践中,绝大多数裁定倾销不成立的案件均由于最终未能确定存在产业损害。可见,损害在反倾销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受损害的国内产业、救济国内可能受损害的产业,而不是一味地、盲目地去抵制倾销本身,也不是为了惩罚谁,即并不是实施一般性的抵制倾销行为,而是在于抵制对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倾销。对于没有或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各国反倾销法都规定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调查机关只有确定倾销进口产品对本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否则,即使倾销幅度再大,调查机关也不得采取反倾销措施。简而言之,只存在倾销而没有损害,是无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所以,损害在反倾销调查中意义重大,它不仅是反倾销调查的重要环节,而且还有利于抵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从法理上讲,损害客体是损害确定的前提,只有首先界定损害的客体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损害。反倾销法意义上的损害是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只有由合格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组成的国内产业才能构成损害的客体。
综上,鉴于损害在反倾销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把反倾销损害作为研究的核心,围绕“损害”展开论述,通过对“同类产品”、“国内工业”、“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妨碍”等重要概念的分析,论述关于“损害”问题的反倾销法律、理论和实践。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自走向世界、加入wto,参与国际贸易以来,反倾销立法研究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热点。在反倾销损害确定方面,国内外理论界都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
国外研究现状: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损害”一词应理解为对国内同类产业产生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的建立产生实质阻碍。但是对何种损害程度才能构成“实质损害”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解释,只是列举了一些应予考虑的因素,包括倾销对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利润、产量的影响等。因为允许自由裁量而使得各国反倾销法对此规定不一致。如加拿大,认为只要构成倾销就可征收反倾销税,而按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实质性损害是那些“非无关紧要的、非实质性的或非微不足道的损害”。如何衡量(倾销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企业的)损害及其程度在反倾销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故确定国内产业和相同产品的含义和范围就变成首要解决的问题。当前,无论是wto《反倾销协定》还是欧盟、美国等其他国家都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在国外学者的研究中,主要是以“同类产品”、“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公共利益”等内容为中心。如对于“公共利益”条款:wto《反倾销协议》、欧盟和加拿大都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做法,公共利益一般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考量:国内相关产业的利益、倾销产品工业用户 (下游企业)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摘要;
abstract;
绪论:
5.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 李文玺.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 屈广清.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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