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个错误认识作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然后第三者或者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但是仅凭上述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条文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诈骗犯罪,是一种不断产生新规则的个罪,诈骗案件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财产法益,便需要加以定罪处罚。然而,诈骗罪类型多样、表现各异,这使得社会上的新型案件经常超越诈骗罪的既有理论,从而推动犯罪理论研究中新学说的产生和发展。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捐款补助诈骗案、冒充灾区产品案以及买卖合同中存在的一些诈骗情形都引起了学界的热烈讨论。
如何界定“财产”、“损失”是是正确认识诈骗罪的关键,但诈骗罪理论体系庞大,无法对普通诈骗以及特殊诈骗中的所有问题进行论述,因此本文仅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复杂情形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探究。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诈骗罪的财产损失的具体界定问题,以及如何运用具体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判断诈骗行为的罪与非罪。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对财产法益以及财产损失相关的理论进行阐述,分析比较各理论的优劣之处,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索具体的应用规则。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 国内研究现状
在诈骗罪领域,围绕着财产法益的问题,目前我国学界比较熟悉的学说有法律的财产说、纯粹的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其中,法律的财产说因为主张刑法从属于民法的原因,已经基本没有人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1 年 4月 2 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 年 12 月 20 日)支持将贩卖假毒品者认定为诈骗,采取的是经济的财产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 年 11 月 6 日)支持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者,成立赌博罪而非诈骗罪,采取的不是纯粹的经济财产说。我国学界在诈骗罪的保护法益的认识上正面临转型,在纯粹的经济财产说与法律的经济财产说二者之间进行抉择。
在财产损失方面,我国引入了日本的个别财产说,如张明楷教授明确主张以个别财产说来认定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但同时宣称自己是实质的个别财产说,不同于日本通说的形式的个别财产说。具体来说,就是认为即使行为人提供了价格相当的商品,但受骗者的交换目的基本未能实现的场合,也要成立诈骗罪。但若受骗者的交换目的基本实现时,则不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导致了受骗者就所交付的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使被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也要认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财产犯罪的成立则必须整体上考察被害人是否存在实际的财产损失。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主要运用比较观察的方法,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结合学界最新的理论对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进行界定。通过对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得出一个较为可行的适用规则。
1、 诈骗罪的概述
讨论现行的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规则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的问题,然后对国内外有关理论进行简要阐述
5. 参考文献
[1]王钢: 《德国判例刑法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年版。
[2]蔡桂生: “论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及排除———以捐助、补助诈骗案件为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 9 期。
[3]任永前.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j].法学杂志,2015,36(05):129-140.
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