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公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损失分担规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理论的研究和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由于学术界对公平责任的性质,适用范围与正当性基础存在较多的争议,未形成通说,司法适用过程一直是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使得公平责任的适用弹性变大,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滥用情况,从而导致很多的不公平,也不利于法的稳定性。此选题提出对公平责任“公平”之质疑,讨论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一方面有利于统一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思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一、公平责任在司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所谓的“不公平”现状。
二、对公平责任的正确定位以及使用限制。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侵权责任法》24条极具中国特色,与历史及比较法上的相关制度并无相关的可比性。因为根据历史考辩,公平原则仅限于限制民事行为人的责任。在比较法上,相类比的《德国民法典》第829条等针对的都是具体问题。而我国法上的第24条却并非如此,它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与比较法例、历史法例都有很大差别。
我国目前正在制作自己成文的民法典,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归责原则存在,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巨大的影响,因此也存在很多的争议。
目前存在两种说法,第一种,肯定说。肯定说是肯定“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侵权归责原则存在,坚持这一说法的是民法届的代表王利明教授。他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的一种延伸,民法要将公平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就必然要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所体现,那么毫无疑问,公平责任原则就是这一体现,侵权责任法中也理应有按公平尺度衡量当事人之间经济利益的适当的规定。他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可以很自然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让法院在调解民事纠纷的时候有法律依据。从规则体系的整体结构看,过错原则解决的是因为当时人过错而适用的原则;无过错原则是在某些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的归责原则;而对于那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无过错责任但却不可将损失归因于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时,公平原则就体现了它本身该有的价值。从责任分摊的角度来说,公平责任也有其不同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划分标准,即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虽然可能看似是不公正的“杀富济贫”,但是在我国这个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完备的国家,这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处理该类事件的方法,也是最不会引起舆论躁动的方法。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1月 确定选题、收集相关资料
2022年12月 撰写开题报告
2022年1月-2022年3月 收集资料、撰写写作大纲、英文文献翻译
5. 参考文献
[1]唐致远.公平责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35):219.
[2]杨湘粤.侵权法之“公平责任”再考察[j].法制博览,2018(35):203 202.
[3]王文胜.《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规则的构造、表达及其反思——从“郑州电梯劝烟案”说起[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2(05):15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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