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法学界对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协议的研究起源于公司法中对董监高保密义务的规定,但这二者是有区别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等与企业之间建立的是委任关系,正是基于二者的法律关系的差别,企业的董监高的保密义务往往是无偿的,且该义务针对的是董监高在职期间;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有偿的且针对的是劳动者离职后的某段时间。
我国现行法对劳动者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六、七、八、九、十条。
其中,《劳动合同法》只规定竞业禁止协议属于意思自治条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约定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对于竞业禁止协议针对的人员、所限制的范围和期限更是很笼统。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竞业禁止协议的法理依据;我国现行法对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不足与弥补。关键问题:其一,竞业禁止协议是该侧重于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还是尊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意思自治?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背后的法理依据,我国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因为立法者意识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的一方,劳动者在大多数时候扮演的是服从者的角色,而用人单位始终处于上位者的地位,使得劳动者只能隶属、服从、执行。放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协议上意思自治,这无异于单纯增加一项劳动者的把柄在用人单位手上。其二,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规定该如何弥补?现行法的规定比较笼统,现实中的许多做法找不到对应的法律依据,许多问题找不到统一的解决办法。在侧重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才能真正激活竞业禁止制度。题目:论竞业禁止条款的完善
摘要: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法这一社会法的规范内容,应当在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基础之上,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思自治。首先,它不同于公司法关于董监高的保密义务,这是由于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其次,竞业禁止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机会接触此类信息的人员,严格限制竞业禁止的对象对保护劳动者十分必要;然后,对于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包括期限、范围,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等等的规定都应该进一步细化,以确保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最后,也不能忽略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的发展对一国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充分保护会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经济进步。
关键字:竞业禁止、劳动权益保障、商业秘密、劳动关系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以《德国商法典》为例,当事人之间订立竞业禁止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竞业禁止期间,雇主应当向雇员支付不少于雇员在职期间所能取得报酬的一半,否则该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竞业禁止协议的合法性须以保护雇主合法、正当利益为目的,否则该协议无效;离职期间竞业禁止的内容、期限与范围应与雇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不能对离职雇员的生存及再就业产生显失公平的影响,否则该协议无效;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竞业禁止协议达成时,雇员为未成年人的,该协议无效。
国内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较为简单,包括《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第6、7、8、9、10条。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开题→收集资料、阅读文献、撰写大纲→初稿→修改→定稿
5. 参考文献
[1]徐丽雯.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完善思考[j].商业时代,2010(28):103-104.
[2]刘继峰.轮敬业禁止协议的滥用及制度完善[j].学术论坛,2009(6):67-72.
[3]王林清.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j].政法论坛,2013(1):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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