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销售的合同法分析——以网络机票业务为例开题报告

 2022-07-31 10:50:5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捆绑销售是跨界营销的一种方式,即通过多个产品#8220;捆绑#8221;的方式,进行促销,达到放大产品利润的效果。捆绑销售的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在短期内以可视的利益、允诺或有形商品来激发消费者和中间商的购买欲望, 进而扩大销售量;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捆绑销售都能让用户满意。

不久前,携程网机票捆绑销售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机票捆绑销售的讨论。在ota(在线旅行服务商)网站购买机票时,很多用户都遭遇过被默认添加接送机、酒店优惠券、保险、贵宾休息室等#8220;额外#8221;服务,#8220;捆绑销售#8221;也一度成为ota网站的#8220;行规#8221;。一些拥有较大市场份额、优势地位的企业可能会在相关产品或者服务上,强迫用户购买一些相关性不大的产品,或者接受一些无关的协议,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其格式合同条款也有#8220;搭售#8221;之嫌。

然而我国法律尚未对捆绑销售行为予以定性和规范,消费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缔约双方在信息掌握、交易地位方面的优劣势非常明显,适用《合同法》一般规则难以保证实质公平。因此,厘清捆绑销售行为与搭售行为之间的界限,深入研究捆绑销售在合同法范畴中的定性,解决捆绑销售条款是否属于格式合同中无效或可撤销条款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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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由于我国对捆绑销售行为的理论研究还相对比较简单且缺乏具体司法实践,我国法律捆绑销售的规制比较困难。本文将以网络机票业务为例,在合同法的范畴内对捆绑销售行为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一系列案例和司法实践,并结合现有学者的相关文献,主要从捆绑销售合同法规制的一般理论;以网络机票业务为例分析捆绑销售合同法规制的现状及问题以及我国捆绑销售的合同法规制展望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旨在厘清捆绑销售行为与搭售行为之间的界限,深入探究捆绑销售在合同法范畴中的定性,解决捆绑销售条款是否属于格式合同中无效或可撤销条款等关键问题。

写作提纲:

第1章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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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般认为,捆绑销售是指经营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作为一个销售单位一次性出售给顾客的行为。捆绑销售就性质而言, 属营业推广范畴, 其目的是在短期内, 以可视的利益、允诺或有形物品来激发消费者或中间商的购买欲望, 进而扩大销售。概括起来, 目前市场上的捆绑销售主要有三种方式: 其一, 同种商品捆绑销售。其二, 赠送式捆绑销售。其三, 互补式捆绑销售。具体又可分为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产品的互补式捆绑销售和不同品牌(不同企业) 产品的互补式捆绑销售。

国外最先深入研究捆绑销售的是 adams amp; yellen(1976)他们认为厂商为获取消费者剩余而倾向于使用捆绑销售策略。将捆绑定义为两种产品的打包销售,并将捆绑销售分类为纯粹捆绑与混合捆绑。且认为捆绑是一个复杂问题,应一分为二看待捆绑销售,捆绑销售能减少交易成本,但是又违反帕累托最优原则造成产品供给不足或过度,政府应鼓励捆绑中各产品的自由竞争。

guiltinan(1987)在延伸了adams amp; yellen理论的基础上将捆绑销售定义拓展为#8220;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打包并以特殊价格销售的市场营销行为#8221;,并根据价格折扣来源对混合捆绑进一步分类为联合式捆绑和领导式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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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研究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下旬,理解论文题目的内涵,初步拟订查阅文献的计划;

(2)2022年12月中、下旬,查阅文献,写出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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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吉福林.捆绑销售浅析[ j] .商业研究, 2003, (7).

[2]adams,w.j.amp;yellen,j.l,commodity bundling and the burden of monopoly,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6,pp.475-498.

[3]guiltinan.j.p,the price bundling of services:a normative framework,journal of marketing,1987,pp.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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