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合同解除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8220;因合意缔结的债因相反的意思解除#8221;。
其理论基础是私法的意思自治,私法中的当事人的意志即是的来源又是义务的来源。
现代法学中所称的契约自由原则不仅包括订立契约的自由,也包括不订立契约或者解除契约的自由。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本文在参考学术界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制度进行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拟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权进行分析。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确定,对于被保险人是否是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有着不同的规定,学界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界定。
而这个问题又关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取得。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国内学术界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大致有三种: 1、直接赋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
2、通过赋予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投保人以自身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投保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来实现退出保险合同的目的。
3、通过变更收益人的方式来变更保险合同。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选题阶段:2022-11-01 ~ 2022-11-23 完成选题工作并于老师就论文题目进行交流。
2.开题阶段:2022-12-01 ~ 2022-12-31 查找相关资料,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
3.初稿阶段:2022-01.19 ~ 2022-03.19 在老师的指导下,撰写、修改并提交论文初稿。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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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立东:《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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