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滥觞于12、13世纪注释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因其与#8220;契约严守#8221;原则#8220;背道而驰#8221;,故在其发展过程中屡遭波折。我国曾在合同法草案中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过规定,但考虑到其对契约拘束力巨大的#8220;破坏性#8221;,《合同法》中未予以保留。然而2003年#8220;非典#8221;,2008年全球经融危机等一系列影响客观环境甚巨的情势的爆发,使得一些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基于这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颁布的《合同法解释二》的第26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并于同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予以具体化。
目前,中国正处于不断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法律与政策不断变化,可预期性不强;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随时可能再度陷入危机。客观环境的不稳定急迫地需要情势变更原则对已订立的合同予以调整,然而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必然会损害经济秩序以及法律秩序的安定,因此严格把握情势变更与相关制度特别是商业风险的区别,对于合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和在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的发展;情势变更原则与相似制度的区别与联系;我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限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情势变更原则与相似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大陆的学说上,最早系统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学者是梁慧星教授,他在1988年发表的《合同上的情势变更问题》比较系统地论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我国解决情势变更问题的实践、大陆法系关于情势变更问题的学说与实践、英美法系的合同目的落空等问题。此后,虽然《合同法》对情势变更原则未加以规定,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近年来,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文主要有:华东政法大学韩强教授于2010年发表在《法学研究》上的《情势变更原则的类型化研究》;清华大学韩世远教授于2014年发表于《中外法学》上的《情势变更若干问题研究》。
德国民法一度废弃情势变更原则,直到2002年《德国民法典》始于31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理论基础,德国民法学界经历了从#8220;前提假设论#8221;到#8220;行为基础说#8221;再到#8220;修正行为基础说#8221;的变迁,目前,拉伦茨教授的#8220;修正行为基础说#8221;为德国通说。
《法国民法典》尚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8220;不可预见#8221;理论也仅仅适用行政合同。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阅读大量文献,掌握理论观点
2、阅读司法案例,把握实务观点
3、了解外国相关制度作比较研究
5.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韩世远:《履行障碍法的体系》,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