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公司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产物,关系到公司内部的管理与外部的经营,不仅仅对与会人员产生拘束力,而且会对其他人员利益产生影响。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容易受到公司决议的影响而受到损害。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此,对于公司决议瑕疵及其救济体系的梳理与构建,对于完善公司治理,保护股东、第三人等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各国立法及学说都对决议效力瑕疵的类型做了不同归纳,我国《公司法》第 22 条采用无效及可撤销的#8220;二分法#8221;模式,但决议不存在的效力类型在日本、韩国等国家立法都有明确规定,而理论学说及司法判例在各国也被广泛讨论,我国已经有对决议不存在效力类型的司法判决,学理上也有#8220;三分法#8221;的各种呼声。从类型化角度来看,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以及不存在的决议之具体事由也有梳理归纳之必要。在类型化稳定的基础上,方能进而进行更合理的制度安排,对相关人进行救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上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交付表决,其在#8220;民事法律行为#8221;一章下规定了公司决议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原则上通过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其用12个条文对《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公司决议瑕疵救济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本文在检讨当前法律规定与理论学说的同时,也将立足这两部即将生效的法律文件,对公司决议制度进行探析,力图构建合理有效的制度体系。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公司决议行为,将以国内法和国外法以及民商法理论、国内法院判决为材料,探究公司决议行为的性质和瑕疵类型,试图构建相对合理的体系框架。
本文的切入点应该是公司决议的性质,只有先界定好公司决议的法律性质,才能以此为基础,进行更广泛而深刻的讨论。基于此,本文拟解决以下问题:
(1)公司决议的法律性质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相关制度研究:
(1)大陆法系
①德国法:《德国股份公司法》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规定了股东大会瑕疵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二分法类型化)。《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之诉,第二百四十一、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为瑕疵决议的救济提供了具体路径。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有:
(1)文献研究法: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知识服务平台和图书馆等途径,收集了大量相关文献资料,以了解国内外学术界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从中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并结合现行立法进度,对相关制度进行研究探析。
(2)比较研究法:通过比较不同的立法例,寻求理论上的合理制度根源,并以此反观本土立法,在对比下进行问题思考和进路探索。通过对国外公司法对于公司决议瑕疵规定的研究,为我国公司决议瑕疵救济体系的构建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参考文献
[1] 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 朱庆育: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4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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