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学理上讲的善意取得,通常是指物权善意取得,是民法上的概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两个方面。在商品交易更加频繁的今天,善意取得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发挥物的效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制度的价值在于当所有权人的利益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28条规定了名义股东无权处分、一股二卖两种情形下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物权善意取得规则,自此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确立,司法实践中运用此制度来处理涉及股权转让纠纷中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有关问题。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仅用两个条文来指导实践,这是远远不够的。有关名义股东无权处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疑问,股权的变动模式与物权的变动模式是否相同,股权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应该注意的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分析,提高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
基于对相关问题的兴趣,对股权的善意取得进行深入的剖析,一方面为了巩固大学所学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更希望借此研究对以后的实践有所帮助,为即将踏入社会做好铺垫。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股权善意取得与物权善意取得的区别,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
写作提纲:
一、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目前对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立法和著作并不多。立法方面,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28条规定了名义股东无权处分、一股二卖两种情形下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物权善意取得规则。著作方面,赵旭东在《公司法学》中就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展开了讨论,#8220;基于商事外观主义下善意第三人的信赖是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从传统民法理论中提取的精髓#8221;,认为在隐名投资以及股权证明文件冲突的场合股权转让可能适用善意取得,但需要个案分析,由于股权转让情形的复杂性,多样性,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要件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澄清。李建伟所著的《公司法学》中,其对股权变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质疑。
期刊论文方面,廖龙芝的硕士论文《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2010)认为以实用与可操为本的商事领域亦须确立善意取得制度,股权善意取得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而且实践中亦具有可能性与可操作性。何文涛的硕士论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2011)中对股权善意取得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分析梳理,也肯定了股权善意取得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可行的、必要的。姚明斌在《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2012)从司法解释三前的司法判断#8220;崔海龙案#8221;入手,根据一审、二审判决提炼出#8220;关于股权权利外观和无权处分的若干司法判断的4条规则#8221;。张双根副教授的《股权善意取得之质疑--基于解释论的分析》(2016)中指出#8220;在现行法上,公司登记中的股东登记,绝无承载股权#8216;权利外观#8217;功能的能力,难以构造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来化解其利益冲突。#8221;因此而否定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其认为#8220;强行认可股权之善意取得,其结果就是对真正股权人正当权利之公然掠夺,是对非诚信交易行为的鼓励。#8221;
关于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2008年进行了大改,其中新增规定:#8220;如果在商事登记薄中的股东名册记载了无权处分人,表明其表象上身份是股权所有人,受让人通过该有效的无处分权人和法律行为取得相应的股权。原因在于德国股份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和前提是商事登记薄中的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被公众所完全绝对信赖,相信其为实际股东。#8221;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研究方法
1、综合分析法。打破各学科之间的界限,民商法等综合研究。
2、案例分析法。通过几个案例来体现股权纠纷问题,以及是善意取得制度在股权纠纷中的适用。
5.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2、李建伟:《公司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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