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开题报告

 2022-07-22 09:45:5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破产是公司退出市场的一个合法有效的手段,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而现在中国市场广阔,公司众多,每天都有公司破产。所以清算程序的优化可以节省人力物力。

我国企业破产法自 2007 年修改后已实施数年,相关司法解释也先后出台,但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年下降。这种反常情况说明,破产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经济调整作用,未在我国的实体经济层面完全发挥出挽救濒危企业、淘汰劣势企业、修复市场秩序等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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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通过研究破产清算历史与对比国内外破产清算程序,归纳总结网上书籍中的相关资讯,提出优化简化破产程序的建议。

关键问题:破产清算人员选任与监督、如何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等。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将被兼并或破产。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整的破产会计核算规范。在操作实务中 ,会计人员只能依据《破产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中的相关部分的精神来进行核算 ,这使得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不能够做到统一规范 ,给清算审计带来一定难度。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替代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与原破产法相比,其内容有很大的改进。如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上,原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仅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而破产法则规定破产程序可以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因此在破产资格方面。实现了对所有企业法人的平等对待。

在破产的条件上,原破产法规定,企业必须是#8220;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8221;,法院才能宣告其破产。但企业的哪些亏损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哪些亏损是因为政策等原因造成的。有时很难确定。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至于债务人是否亏损、亏损的原因是什么。都不是能否宣告其破产的条件,这非常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置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原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管理人制度.而是规定了破产清算组制度,在破产进行过程中,由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破产法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种制度是英美法系破产法比较成熟的制度。破产管理人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士担任,其工作成效必然会超过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这有利于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虽然破产法的内容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法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原因的组成部分,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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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阅读并借鉴关于破产清算的文献

比较研究法:对比国内外情况。将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和解对比。

案例研究法:以较好的破产清算的企业为例分析程序中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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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孙静波 《破产法如何成为濒危企业#8220;救命药#8221;》中国商报/2016 年/5 月/6 日/第 p03 版

何亚菊 《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云南大学,2012

侯杰 《企业破产的财务问题》 [j], 财政金融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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