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8220;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8221;确立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
但法律规定却极其简陋,只确定了债务人管理制度以及第三人管理向债务人管理的移交制度,其具体实施条件,实施方式,监督管理等实施细则却没有涉及。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成立条件、制度意义、现今国际与国内的做法以及自己对其简略的看法。
尤其需要借鉴《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从以上角度探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内涵。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不同的立法体系中,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美国破产法中的#8220;占有中的债务人#8221;(debtor in possession)制度和德国1994年破产法改革后引入的#8220;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8221;(eigenverwaltung)均是典型代表。
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将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管理主体限定为管理人,但又规定该管理人原则上由债务人的董事或原管理层担任,唯出现特定情况时方选派他人。
由债务人的董事或原管理层担任管理人的管理模式,不需要进行实质性的财产和业务交接,因此与债务人自行管理并无本质差别。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方法:一、 通过通读参考文献,把握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内涵,树立对其最基本的认识和感悟。
二、 通过找寻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寻求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经济价值与法律价值以及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
三、 如果有机会,去法院旁听类似案件,对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完善提出自己简陋的建议。
5. 参考文献
范健,王建文:《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破产法》 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李永军:《破产法--理论与规范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何旺翔:《德国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兼评我国《破产法》第73条王欣新,李江鸿:论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邱云: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研究 李姝: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比较研究林强: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法律分析与完善彭慧:论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古艳东:论重整期间债务人自行管理李志昆,何海燕:完善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研究张思明: 美国破产重整DIP融资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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