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除竞争对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在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或者能够影响交易达成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来获取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我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旨在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贸易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外开放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在加快。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却演变出很多弊端,日益猖獗的腐败行为,相伴而生、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平等、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带来了巨大的阻碍。商业贿赂行为不仅仅发生在经济领域,其还蔓延至教育、商业、医疗等诸多领域,具有多方面的危害性。他主要借助贿赂行为去引诱交易对方与之建立交易关系,而不是一种在正常的市场机制下的商品、价格或者服务等的公平竞争,其会直接导致其他竞争者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破坏市场竞争机制、加剧不良之风,滋生很多腐败现象。因此,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论研究,认清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质,整治与规制不断滋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刻不容缓。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步较晚,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理论研究也鲜少论及,因此本文旨在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本质的理论研究,剖析当代商业贿赂行为现象,并针对我国现有立法与实践提供一些完善意见,从而形成全方面的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综合治理体系,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长足的发展提供一些绵薄之力。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现如今,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初步的确定。但是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却相伴而生,并且有着愈演愈烈之势。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背市场规则的经营行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企图利用暗中给予对方交易者以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不正当手段获取达成交易的捷径,从而谋取商业利益,其滋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当务之急是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本文立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质理论研究,以国外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论研究与法律规制实践为借鉴基础,分析比较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与实践,从而提供一些商业贿赂行为法律体系的立法完善意见,这对建立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长足发展具有宝贵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除了引言结尾语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商业贿赂行为概述。主要讲述了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特点、本质、产生的原因、构成要件以及危害性,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误读,分析了商业贿赂行为具有普遍性、隐蔽性、多重的危害性等特点,并围绕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质,着重分析了商业贿赂行为与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行为的区别和联系。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
(一)反垄断机制
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表现形式,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这些产品和服务或向垄断者出售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就会由此产生,就可能滋生出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因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反垄断。美国是最早制定、实施反垄断法律的国家。1890年,美国制定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美国又颁布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随后不久,又颁布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这是美国现执行的反垄断方面的三个主要法律。1933年,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律的有效实施,美国司法部成立反垄断局(又称反托拉斯司)。现在,美国的市场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没有任何产品和服务是被少数一两家公司把持的,交易双方面对的是共同的公平的市场。这就有效减少了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
一、 确定主题--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 查找搜集与阅读整理相关文献
5.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80.
[2] baumbach,hefermehl.wettbewerbsrecht[j]. auglage, 1996(19).
[3] 李泽沛.香港法律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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