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开题报告

 2022-07-14 21:28:0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经济交易活动也更加的活跃,同时,各种缺陷产品侵权案件也在频繁的发生,大到在全国都闹得沸沸扬扬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地沟油、瘦肉精、苏丹红事件,小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都随处可见的不合格的家用产品,类似各种电器、家具等,这些事件的频发,都在深刻的警示着我们:需要更好的规范的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普遍适用无疑就是其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我国自从在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后,经过了这二十几年的发展,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这个制度的施行和完善可以更好的约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也可以在事后更好的给予消费者意合理、合法的保护,可以更好的规范我国的市场交易,促进我国的经济进一步的繁荣发展。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来切入,首先先谈谈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概念、功能和意义,其次探讨一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分别从其进步和不足之处加以浅析,并就笔者本人的想法给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是和补偿性赔偿责任相对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这个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源于英国1763年的Wilkes v,Wood案件,之后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得到管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在澳大利亚,相关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最高甚至可获利500倍,而在美国,这种惩罚性赔偿并没有上线,虽然这种以高昂代价来继续的赔偿制度遭到了许多的批驳,但是很显然的,这些国家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绝对的重视和保护,即使是企业破产,国家也坚决要杜绝生产者、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而我国,因为一直都受到大陆法系中关于补偿性赔偿的影响,认为赔偿的数额应当与消费者所受到的实际损害所相当,惩罚性赔偿金额被认为是构成了民法上所说的不当得利,为了防止消费者刻意的追求高额的赔偿,这也一直制约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但是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基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在第55条中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但也并不意味着这一制度就此已经完全的成熟,它的发展还有着很大的进步空间。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 收集文献资料。借助学校图书馆中的相关书籍、期刊和网络来查询、收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相关资料,了解这一制度的相关研究情况

2、 理论研究。理论学习,扎实理论基础,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更高层次、更有价值的点去探讨研究。

3、 对比研究。结合国外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规定、发展,探讨我国这一制度的发展、进步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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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王利民.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朱广新.系统反思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

[3]杨立新.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j].法学家.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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