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公益诉讼指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基于公益而提起的诉讼,与私益诉讼相对。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益诉讼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于是,在法律学者的呼吁以及审判实践的推动下,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特别新增加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8220;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221;公益诉讼是新民诉法修改的亮点,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作为一项新制度,其与一般民事诉讼存在诸多特别之处。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哪些机关和组织具有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明确规定,而公共利益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界定。为此,这篇论文对提起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界定制进行理论阐述。
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适用前景。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一方面它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有了司法保障。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成为国家主人;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化共权力,矫正错误的公共权力。对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显得尤为关键。第二、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一方面,它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人治的局面,另一方面,它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法律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潜在的损害可能,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原告作为国家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体利益受到损害。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引言
(一)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的定义与界定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按照我国民诉法公益诉讼规定,提起诉讼的主体具有法定性,即只有#8220;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8221;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这里#8220;法律规定的#8221;不仅限定#8220;机关#8221;还限定#8220;有关组织#8221;,即这两类主体只有经法定,才可提起公益诉讼。
(一)法定机关
#8220;机关#8221;的概念比较宽泛,类型很多。根据相关理论,可限制性解释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理由为:一是检察机关居于法律监督和代表、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地位,其具备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的权限,同时担负诉讼成本的能力较强并具备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律素养人士。刑诉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已经赋予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权,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检察院行使提起公益诉讼职能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现实需要。二是行政机关掌握有关环境评价、环境监测、检验、评估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资料,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比较高。而且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表明政府对此的态度是支持,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证据容易固定,事实容易查清,审理压力和阻力相对较小。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30 -2022.12.25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进入论文初步研究阶段
2022.12.25 -2022.1.18 撰写开题报告
2022.1.19 -2022.4.20 撰写初稿和中期检查
5. 参考文献
周楠:《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
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
潘申明:《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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