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8220;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8221;迄今为止,中国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现阶段只存在法官依据近似法条自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实现 个案正义的情况。
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所谓#8220;情势#8221;,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概念的重点,在#8220;与合同有关#8221;这个限制上。
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的影响甚微,就不属于#8220;情势#8221;之列。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绝大部分国家民法典中均有规定,并被判例所运用。
按照通说,情势变更一般认为起源于十二三世纪的注释法学派的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
该书中有一条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原则,即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有以下含义的条款: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前期收集资料,大量阅读相关文章期刊整理思路列出大纲根据大纲完成论文初稿丰富、润色初稿,扩大初稿的知识范围反复修改,定稿。
5. 参考文献
陈滢,建议通过国家立法尽快制定情势变更制度[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5期刘廷华,论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J];福建法学;2011年02期王海银,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合同法领域之比较[A];当代法学论坛(二○○九年第2辑)[C];2009年张家盛,再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04期张淳,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01期郑跟党,试论情事变更原则及其适用[J];中外法学;1995年05期丁宁,情势变更原则浅析[J];学术交流;1999年04期张坦,论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限制[J];河北法学;1996年05期叶昌明,情势变更原则研究及在我国的适用[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年 李瑜,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之分析[J], 中国经贸导刊, 2010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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