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控制的几点思考开题报告

 2022-07-07 22:23:4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 俗称#8220;红头文件#8221;,因其一般都使用大红字标题或盖有代表政府机关身份的红色印章而得名,是公民对政府部门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俗称。同时,因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繁多,内容应用广泛,其内容包括了机构设置、人事制度、劳动社会保障、防灾减灾、财政与金融、工商与税务、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环保建设以及科技知识产权、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诸多方面。由此可见,规范性文件关系到行政机关日常规范管理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建设行政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然而与其所发挥的重要功能相比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弊端则更为引人瞩目,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在制定主体混乱、制定程序随意、效力位阶不明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国家各类行政机关发生越权、争权、争利、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极为普遍,许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及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受到广泛的质疑,进而影响了行政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对此,本文将从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入手,着重分析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探讨并寻求以何种方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进而解决现阶段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从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内涵和性质入手,对其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进行界定,探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同时,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分析近几年的行政案例找出各中缘由,规范性文件违法形式越加复杂化,违法程度轻重有差等,与行政主体、司法审查制度缺陷不无关系。最后,力求得出实际有效的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途径。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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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由于西方宪政构建中十分注重权力制约的平衡理念,因此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性立法限制的比较明显,将行政机关的委任、授权立法做出了明确地限制,不仅体现在对行政立法的主体权限、范围、行政规则法律效力方面的限制,同时也在行政立法程序上进行明确限定以防止出现行政机关的越权行为。英国通过要求行政机关在立法前必须经过议会授权,委任立法的草案在拟定时吸收公众参与,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最后必须进行程序性公布,社会公众对公布后仍持有反对意见的还应该再进行公开调查。而美国则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统一性的规制,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体现了美国民主行政、公开行政的价值追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已成为政府依法执政继续深化的必然要求。现阶段,审查工作的程序、时限规范日趋完善,且违法后的责任追究也更趋严格,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已成为我国当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并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提出如下撰写方案:本文将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为研究视角,主要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并全面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同时对影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成因要素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最后立足于我国当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现状,从理论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保障机制进行有效的系统研究。

5.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2]王宝明,赵大光,任进.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 [德]哈特穆特#183;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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