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所谓意思自治,指#8220;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非经正当程序,行使国家职能的各部门不得干涉#8221;。意思自治对应的是自由经济体制,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设立、变更和消灭自己民事权利义务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理,体现在民事实体法的各个部分,如物权法、继承法、亲属法中,最主要、最集中地还是体现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从概念意义上是从西方引进的,但作为一种思想、一种治国方略,早在我国先秦时期的道家学说中就已有所体现,因此是有本土文化根基的。从意思自治原则在西方的产生、兴起到逐渐衰落的演进过程,足以为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经济领域还是司法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提供借鉴资料。我国法律上由于缺乏私法传统,经济上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强调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围绕#8220;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8221;的基本路线不动摇,这无疑是正确的。我们以农村改革为例,实行#8220;大包干#8221;,包产到户,实质就是利用了人们的求利心理,充分发挥农民的#8220;意思自治#8221;,从而解放了生产力,繁荣了经济。进入九十年代后,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市场进一步发育,产品价格放开,各种市场要素逐渐开放,市场环境逐渐形成,然而由于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和政府职能转变缓慢,仅仅形成了一部分市场主体,国有企业的绝大部分还没有成为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即便形成的那部分市场主体也没有成为独立意义上的主体,资源的配置和利用基本上是无序和低效的。究其实质,是由于意思自治原则没有得到适度张扬。必须明确,无论在制定的法还是行动的法中,都应当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从主体身份、财产权利、自由意志诸方面确保国有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让资产存量按照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通过自由意志在不同主体间有偿转让、有效流通,使资源配置直接接受市场对投入产出效应的评价。市场经济的精髓,就在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的信号,自由、自主地开展活动,参加或与他人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以此来达到资源的合理及优化配置。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主要内容:意思自治原则的由来;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介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意思自治;司法实务中与意思自治原则的背离:1、关于受理案件中的背离2、关于审查诉讼时效的背离3、关于举证中的背离4、关于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的背离5、关于再审中的背离6、关于实体处理方面的背离。
司法实务的细节操作上还存在诸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背离,如存在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滥用调解权,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进行调解等违法现象。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人类进入了契约社会。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曾就此讲过一句话:#8220;我们可以说,直到现在,进步的、社会的发展就是由身份到契约的过程#8221;。随着平等、自由观念的产生和农民逐步从土地上得以解放,渐渐地形成了近代市民社会,民法也随之诞生。在不完整市民社会之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意思自治以一种自然之人类理性存于世间,成为市民社会交易主体的一种意识与观念。但意思自治原则首先提出还得上溯自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法国大革命以自由,平等和博爱为当时立法之三大原则,因此由专制政体而变成立宪政体,由罪刑擅断主义而变为罪刑法定主义。然由此而产生之法律,偏重与个人主义。
1789年的《人权宣言》,极端表示天赋人权,以为神圣不可侵犯。1804年之《拿破仑法典》,极端尊重个人之自由,因此演成四个原则:(1)意思自治之原则;(2)契约自由之原则;(3)责任基于过失而生之思想;(4)所有权不可侵犯。《拿破仑法典》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由于过分强调民事主体行为自主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终于导致了周期性经济危机和垄断的出现。自19世纪末至今,法律发生了一些原则性的变化,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转型,也自发的进行了一些内在的调整。这种变化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在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德国民法典》第226条)废去自由放任主义,而代以国家干预主义;其二,强制行使权利,即权利的义务性。德国《魏玛宪法》(1919)确定#8220;所有权包含义务#8221;,首创此例。随着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租赁权的物权化,人权运动的发展,商事活动的日益公法化,法律由个人主义渐趋于社会主义,由权利本位渐趋于社会本位。一些学者称之为法律社会化。
国内研究现状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12月完成开题报告
2、1月18日前通过与老师的交流确定写作大纲
3、3月结束前完成参考文献的阅读和初稿
5. 参考文献
#183;[1] 江敏.浅论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1(08)
#183;[2] 阎愚.法律规避与意思自治[j]. 北方论丛. 2010(02)
#183;[3] 李政辉.论意思自治的根基[j]. 河北法学. 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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