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法律问题研究–以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为研究对象开题报告

 2021-08-08 03:12:19

全文总字数:935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现实生活中无限制的契约自由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民事主体地位差异不断扩大、垄断现象相继出现等等,而强制缔约制度对契约自由的匡正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关于强制缔约制度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其适用范围存在较多问题。

首先,与国外相比,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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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见文献综述。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研究内容: 1.对强制缔约的概念进行界定;2.通过国内外对比,阐述我国强制缔约制度适用范围的狭窄;3.通过法院裁判,说明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缔约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把某些本不属于强制缔约范畴的社会关系也归入强制缔约领域;4.利用经济上的分析方法,说明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没有存在的必要,这是对强制缔约义务的滥用;5.阐述当前明确我国强制缔约制度适用范围的重要性;6.提出对明确我国强制缔约制度适用范围的建议。

研究计划:2013年1月3月初,完成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2013年3月4月中旬,完成论文初稿;2013年4月5月中旬,修改论文并最终定稿;2013年6月,论文答辩。

4. 研究创新点

本文特色:现有文献在研究强制缔约制度适用范围的问题时着重阐述了我国强制缔约制度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几乎没有涉及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缔约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和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两个问题,本文将结合法院裁判和经济分析方法重点关注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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