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环境损害行为的国际法规制开题报告

 2021-08-08 02:52:05

全文总字数:1155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环境问题发展的全球化趋势使得跨界环境损害行为日益频发。

传统国际法中,国家仅对其不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现代国际法要求国家还须承担因从事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损害的赔偿责任,即国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由国家对跨界环境损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面临着一些困境,因此,本研究从国际法视野探究如何规制跨界环境损害行为,通过对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跨界环境损害行为规制的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结合跨界环境损害相关司法实践,论证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向私法责任转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构建界定跨界环境损害行为、明确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规则,为我国政府应对跨界环境损害问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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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详见文献综述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研究内容:明确跨界环境损害行为的概念;跨界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传统国家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导致有害后果的国际责任;跨界环境损害行为的责任承担;重点把握损害责任私法化趋势。重视跨界环境损害相关司法实践,以各国事实为依据,结合现有国际法相关规定,把握发展规律,最后给出结论与建议。

研究计划:

2013年12月底前 完成文献综述

2014年1月10日 开题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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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第一,针对目前跨界损害中大部分集中于国家责任的现状,本文通过对现存各类国际条约中民事责任体制的规定及国际法委员会《损失分配草案》规定的分析比较,归纳出损害责任私法化的总体特点;第二,通过对损害责任私法化的重视,使得将来的环境立法将立足于在国家责任不存在或行使有困难的时候,仍然可以通过跨国界的民事求偿体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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