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课题意义 我国毒品犯罪日益猖獗,对社会危害性极大,远远大于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各国都对其处以十分严厉的刑罚。并且,毒品犯罪又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与对抗性。其案件的特殊性,造成证据的取得、认定十分困难,证据运用更是如履薄冰。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安定,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解决毒品犯罪证据问题刻不容缓。但若适用一般的证据制度,很难实际解决毒品犯罪问题。 关于毒品犯罪证据,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其做了较完善的规定,这些变化对于解决当下的毒品犯罪大有裨益。并且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毒品犯罪问题的重视。此后得到大量学者的关注和讨论,从各个方面考虑对于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认定、运用。但是,学界对于毒品犯罪证据的讨论较为零散,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在立法层面,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明确性规定,有些方面还是空白,欠缺实质性、具体性内容。在司法层面,由于立法的模糊、案件的复杂经常难以破获案件,合理合法断案。因此本课题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 本课题拟在考察我国立法司法关于犯罪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吸收国内外学者的先进理论成果,以求对建立比较完整的解决毒品犯罪证据问题的理论体系起到引玉之效,对司法实践中认定毒品犯罪问题有所帮助。国内外研究概况国内研究动态 (一)现行立法、司法现状 新《刑事诉讼法》第42 条增加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同时第52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两条新规定明确确立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使其在今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能够直接被运用并据以定罪。此外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在实体法上完善了证据规定,而且在证据的取得、认定和运用程序上有所要求,对于今后的证据规范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电子证据相关立法的指导下,缉毒机关可以建立专业的电子证据取证部门,配备具有丰富电子证据知识和电子物证技术的调查人员,切实解决网络贩毒案件电子证据取证中的诸多难题。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大问题。毒品犯罪案件中,证人证言在揭露证实犯罪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证人身份的特殊和案件性质的严重,证人拒绝出庭现象更为突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对于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尤其是毒品犯罪案件证人出庭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否认警察作为证人的适格性。因此,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基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诉讼要求的考虑,为尽快查明事实真相,惩治毒品犯罪,可以赋予警察作为证人出庭的资格。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以法律形式将其合法性予以确认。为了适应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来使用诱惑侦查,发挥其积极作用。(二)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徐浩提出:随着科技的进步,计算机网络迅猛发展,为贩毒提供了新的渠道。目前,网络贩毒成为毒品犯罪的新形式和重要途径,且与传统贩毒相比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快捷性。在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我们不仅应该关注毒品物证,还应该关注这类案件中常见的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往往是证实犯罪、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材料,司法机关必须依靠这些证据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文森提出:我国对电子证据在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中的应用尚处于研究起步阶段,尚不成熟,多采用静态取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取证将会向动态、主动方向发展,而这是今后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但是电子证据法律地位已经确立,结合毒品犯罪案件的现状,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电子证据的重要性,这必将促进取证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并且,电子证据丰富证据种类和内容,对解决毒品案件证据来源少、取证困难的实际问题,提高打击成效、遏制毒品犯罪活动的蔓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赵薇,郝冬婕提出:在毒品犯罪中,为了案件侦破的需要,经常需要使用特情手段来掌握和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尽可能的发现和固定犯罪证据。这是毒品犯罪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所决定的。然而,由于物色、使用特情的复杂性,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如下两方面的问题:(1)特情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由于特情所了解的情况往往是能够证实案情的关键证据,法庭有时需要传唤特情人员出庭作证。但是,如果传唤特情人员出庭作证,会危及特情人员安全、暴露秘密侦查手段,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如果不让特情人员出庭作证,又会使能够证实犯罪的关键证据缺失。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疑难问题。(2)特情人员提供情况的证据转化问题。所谓证据转化是指,当特情人员提供的情况无法在法庭上公开出示时,就需要将其转化为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书证和言词证据。但是,如何转化以及转化后证明力的大小,仍是实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卢娴,姜琪在文献中总结道:诱惑侦查根据被诱惑者在之前有无犯罪倾向和意图可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这两种诱惑侦查,均有可能产生违法诱惑侦查行为出现。由此,出现两种学说:证据排除说与证据不排除说。而在证据排除说中,又有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两种模式。在相对排除论者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故意,而只是因为侦查人员的引诱、教唆而诱使其萌生了犯意,以致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个案情况,结合个案中侦查人员的主观意图,违法情节和案件的重大性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而在绝对排除论者看来,这种违法侦查行为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犯罪,已经逾越了侦查犯罪的必要限度,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的,侵害公民基本人权的违法侦查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获得的证据应将其绝对排除。这样才能阻断侦查机关违法侦查的动机,抑制侦查机关的违法诱惑侦查行为。国外研究动态(一)电子证据 不同法系尽管有着不同的证据理论,但都实际认可了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英美法系国家主要国家的最佳证据和传闻证据等证据规则阻碍了电子证据被采纳为证据,但通过置换原件或扩展原件内涵等方法,承认了电子证据具有证据资格;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要求提供原件作为证据,由于规定大都比较宽泛,原则上一般都承认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证据制度,美国证据法基本不区分诉讼性质,这些规则民刑案件一律适用。法律以记录(recd)的概念来解决电子证据可采性问题,这样的处理可使凡属于记录一词涵盖的证据形式均适用于电子证据。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也通过对电子通讯、信息、信息系统的定义对电子证据作出规定,这与加拿大电子证据的立法很相似。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规定了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并规定了能以电子形式完成的交易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对与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信息的规定,允许以书面形式提出信息。(二)诱惑下侦查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诱惑侦查已经是一种普遍认可的特殊侦查手段,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但是对诱惑侦查获取证据没有有效规制适用范围,对诱惑侦查获取证据的限制主要集中表现在程序方面,强调诱惑侦查获取证据行为是有一定底线限制的,而对非法诱惑侦查取得证据的效力通过证据规则逐一进行效力认定,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实施诱惑侦查获取证据,总体来说主要集中于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几类特殊刑事案件,适用范围比较狭隘、单一。 在英国司法实践中,证据本身是否有效力与证据的非法性没有必然、直接的内在联系,证据对诉讼程序的正面效力和对案件具体事实的证明作用才是关注的重点。在英国法律中排除相应犯罪证据不以是否诱惑侦查为依据,诱惑侦查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在法律上具有极大的容许性。他们认为证据的取舍只与相关性有关,而不论其取得是哪种方式。即使被告人犯罪是因为受他人教唆,法官也无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去排除证据。1984 年的《警察和刑事证据法》78 款也明确予以规定:如果对法庭而言,在考虑了包括获得的环境在内的各种情况后,认为该证据的采信产生对审理的公正性相抵触的后果,而这是法庭所不接受时,法庭可以拒绝采纳控诉方试图依赖的证据。 在德国法律界,一般是通过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平衡由诱惑侦查获取证据所引起的多方利益冲突的情形,以此来处理由于诱惑侦查获取证据带来的程序法问题。德国理论和实务中主张,在违法诱惑侦查中,被诱捕者的犯罪事实如果是因为侦查机关先前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行为所导致,在理论上可类推适用德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不当讯问手段的规定,或以损害人民基本权利而直接以宪法为依据,进而认为不当诱捕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将导致禁止证据提出甚至禁止证据评价的结果,如法院没有其他无瑕疵并足以证明被诱捕者有罪之证据者,被诱捕者将被判无罪。(三)污点证人 目前,英美法系大部分国家已经确立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污点证人被成为王冠证人或者主要证人。
应用前景
整合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理论,有利于为毒品犯罪的侦查和公诉提供理论依据和基础,更好地弥补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漏洞,维护法律尊严。在此基础上,能加速毒品犯罪案件的破获,维护社会安定。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研究目标 本课题拟在考察我国立法司法关于犯罪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吸收国内外学者的先进理论成果,以求对建立比较完整的解决毒品犯罪证据问题的理论体系起到引玉之效,对司法实践中认定毒品犯罪问题有所帮助。
研究内容1.对毒品犯罪模式、形态的认识2.对毒品犯罪人的口供认定3.对毒品犯罪证人出庭的研究4.破获毒品犯罪的电子证据的效力5.通过技术侦查获得的证据运用6.其他证据的补充拟解决的关键问题1.对毒品犯罪人的口供认定2.对毒品犯罪证人出庭的研究3.通过技术侦查获得的证据的应用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研究法2.经验总结法3.比较研究法4.归纳法5.实证研究法可行性分析1.本人已系统地学习3年法律专业本科课程,具备较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和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且对本课题具有浓厚的兴趣。
2.本课题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可从现有社会现象与实践中借鉴参考。
3.本课题具有较为丰富的文献资料可供研究。
4. 研究创新点
以往学者多是从某一证据角度去研究毒品犯罪的证据问题,并不能在具体案件中得到有效运用。
实践中往往由于某个程序问题而使全案无罪,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此外,理论研究未跟上社会变化。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2015年11月5日2015年12月15日:认真阅读相关资料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月15日: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系统处理,将有效信息整合,构建论文框架2016年1月16日2016年3月1日:完成论文初稿的撰写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31日:完成论文的修改及定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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