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研究开题报告

 2021-08-08 02:28:06

全文总字数:826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年来,我国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污染或滥用对该流域的各地区造成严重损害,但水污染纠纷的处理成效却低下。

主要问题是跨行政区域的理论分析薄弱、水污染纠纷的法律性质界定与类型化模糊以及纠纷解决方式单一。

我国目前的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问题相当严重,现实已迫切要求通过法律机制解决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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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针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国内外学者积极地进行了探讨。

就国内法学而言,研究程度如下:在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成因研究上,主要存在如下观点:水污染的负外部性;地方政府间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沟通协作的缺乏;现存法律法规针对纠纷处理和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方面规定存在的缺陷;流域管理机构和机制设立的不利以及管理机构及各行政区管理间存在矛盾等。

在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上,主要存在如下观点:增加行政区域间协调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合作平台;建立具体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如信息交流、联合监察、生态补偿等),通过市场机制(包括排污权交易等)进行疏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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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有关于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机制的规定,但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对解决纠纷具体的法律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资料收集:收集分析资料,形成文献综述;2014.12.15--2015.01.05开题报告:完成开题报告,通过开题报告;2015.01.06--2015.01.15论文撰写:研究论文撰写,完成论文初稿;2015.01.17--2015.04.20论文完稿:讨论论文初稿,修改最终定稿;2015.04.20--2015.05.30论文答辩:讨论论文定稿,完成论文答辩。

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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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着重从法律视角研究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途径,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区域之间协同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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