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改革——以“恶意补足年龄”的可行性分析为视角开题报告

 2021-10-20 19:22:1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研究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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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研究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最重要目的是彰显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与身心健康的特别保护与重视。

然而,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残忍化,成人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尤其是低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事件的不断爆出,社会各界对刑法一刀切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质疑。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城乡发展差异大,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家庭条件、教育方式等千差万别,因此,这种简单直接一刀切的做法所确定的临界年龄会与个体实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存在偏差,而这种偏差表现出来的便是当下频发的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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