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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社区股份合作社是近三十年来在我国兴起的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一个社区范围内,农民以原来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经济组织。
社区股份合作社主要存在于我国经济实力较雄厚的农村、城郊结合部和已撤村建居的村,随着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规范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运行以及解决运行中产生的问题逐渐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需要。
在现实中因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甚明确因而产生很多的实际认定问题,并且在其运行过程中由于没有科学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产生了诸多矛盾,这些问题现如今都亟待解决。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由于社区股份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外的其他地区,例如美国在二十世纪初制定的关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一些成文法,法国在二十世纪初制定的发展农业合作社的系列法律中关于股份合作社的规定,都表明农业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发展在国外是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制度上也是较为完备,也可以认为相关的法律研究在国外较为发达。
但是欧美与我国的历史不同,我国的制度变化带有我国独特的色彩,又由于国外合作社的定义涵盖范围过于广泛,资料冗杂,导致了国内相关的研究很难涉及。
因而现阶段关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比较法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公司法与民法的范围,较为模糊没有太强的针对性。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第一部分:对于社区股份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通过分析制度演变的过程思考该制度出现的原因以及其所替代的制度被淘汰的原因。
第二部分:对于社区股份合作社这个具体的农村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理论定位,主要是通过查找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来尝试解析社区股份合作社在立法者眼中以及其应具备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地位。
第三部分:对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实际案例的收集分析,找寻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现实问题,理论问题。
4. 研究创新点
适当介入产权理论及制度经济学对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相关立法提供更加合理有效的理论框架。
注重通过分析现有立法及地方性法规适当结合国外立法对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属性及其地位得出一个更加准确而完善的定义。
对于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不同类别的区分,以使得能更加规范的对立法对策进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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