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字数:781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案件日益增多,保护环境刻不容缓,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理论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其中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虽然2015年1月新环保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有关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和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但理论界和实践中对该规定有争议,同时对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公民个人能否拥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很大争议。本文通过梳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国内外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界的学说,结合我国的国情探索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一方面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性,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预防和制裁破坏环境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我国理论的发展而言,学习和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本国国情,努力探索出适合指导我国环境法律实践的理论,为指导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提供充足的理论保障。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详见附录《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研究》制度与研究综述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研究内容:1、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包括定义、特征)
2、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研究现状(立法现状、司法实践现状、理论争鸣)
3、国外现状(选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公益诉讼模式以及理论支撑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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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从国内外的理论、立法、司法三个层面进行梳理分析,结合本国国情,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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