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2006年,我国首家p2p网络平台公司宜信公司成立,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超过2000家p2p网贷平台,几乎每天有一家p2p网贷平台注册上线。一度被各家银行抢食的保理业务,由于风险逐步暴露而开始下滑,在银行收缩保理业务的情况下,部分商业保理公司开始成为p2p行业的座上宾,已经有十几家p2p平台陆续上线了保理业务,甚至有部分平台专做保理业务。2015年3月11日,陆金所旗下平安国际商业保理被爆2.5亿坏账。当晚,评级机构大公国际称,陆金所目前存在平台实缴出资额发生较大变更,平台债项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及涉嫌关联担保的问题,将其列入黑名单。3月12日,陆金所发表声明称,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确有一项应收帐款业务目前进入相关法律程序,但是该项目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投资者权益完全不受影响,且该项目与陆金所p2p业务无关。这一事件让p2p网贷平台商业保理业务进入大众视野。
无论是2015年7月18日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基本行业规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银监会2015年12月28日下发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p2p的管理将“实行负面清单制”,都可以看出,控制p2p网络平台的风险是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范的重要部分,因此,国内外学者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展开了研究。
国外学者利用模型和数据对p2p风险展开过研究,如efraim从prosper.com上收集个人和公众信息,通过对信息进行统计建立模型,结果表明通过berkvoichandtayon(2009)模型,p2p平台贷款的价格偏离和给市场利率与预期利率都有所不同,处于借贷金额两端的价格偏离要更高,进而阐述p2p平台的风险。g.gurley和a.c.enthoven(1960)认为金融创新的来源是竞争,监管薄弱的时候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c.j.hadlock和c.m.james(2002)认为p2p网络信贷相较之与传统商业银行有着可以为借款人、贷款人提供更加直接透明的信息的优点。e.lee和b.lee(2012)认为p2p网络借贷开辟了传统意义上储蓄和投资之外的新方式。而国内学者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兴起时间不长,从其各个方面暴露的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提出很多建议。如吴晓光等(2011)描述了线上融资的几种形式,例如授信模式、信息资源中介等。同时分析了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贷前审核以及贷中资金管理、贷后后续服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了应对这些风险的监管机构。赵精武(2013)认为p2p网贷平台监管重中之重是保护投资人,而现下信用体系和网贷监管的缺乏,不能很好地保护投资人。焦慧、韩捷晨、孙红新等学者就保理业务展开研究,针对当前形势下保理业务的风险提出建议,此外,廖理、马晓白等学者就p2p和众筹展开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做出分析,给之后的研究提供了很多帮助。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研究的基本内容
(1)梳理p2p保理业务的相关理论,明确p2p保理业务的含义和特征;
(2)根据案例分析p2p保理业务的风险形式、类型及其来源;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6年1月12日——1月18日前,确定选题;
2016年3月1日前,大量阅读相关文献,提交提纲初稿;文献阅读,提交提纲定稿;
2016年3月3日前,上传开题报告;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焦慧.关于加强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j].现代商业.2015(05).
[2]韩捷晨.新形势下保理业务发展的思考[j].金融会计.2015(04).
[3]杨春亮.国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探析——以某行一起国内保理不良贷款为例[j].现代金融.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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