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和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就违约金做了专门规定,但由于立法过于简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违约金的性质争论不休,直接影响到该条款的适用。本课题针对违约金的性质功能进行研究,并给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最后对实务中如何完善违约金制度提出一孔之见。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障合同正义性。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原则的适用,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公权力干预调整为例外补充。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体现着惩罚的程度和合同实质正义,因此违约方受到惩罚的程度应当同其过错程度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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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5论文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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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5-14-~2015-12-20):选题定题;收集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并答辩;
第二阶段(2015-12-24~2015-01-08):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上传;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王利明,曾宪义主编《合同法》第二版
[2]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年参见第674-6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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