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开题报告

 2021-08-14 02:54:5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含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

结婚不仅仅是为了繁衍自己的后代,还有一个问题也是人们结婚的首要目的因该是为自己在生活当中找到一个合适的伴侣和自已一起度过自己的一生。这才是人们结婚的最重要的目的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

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称为法律规定的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2.国内对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

以干涉”。

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以上规定,在我国结婚的必备实质要件为: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为:

  (一)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一)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允许结婚。

(二)有一定的疾病的人不允许结婚。 3.国外对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规定

外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是1)个人本位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3)社会公益原则4)国家对婚姻家庭保护和指导原则

日本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几个具有民法典的国家之一。在该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中,专编就婚姻的缔结、婚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等方面做了规定调整。可以说,该编第二章婚姻同我国婚姻法是一样的。 在婚姻缔结的要件方面,依据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男方必须年满18周岁,女方年满16周岁才可以结婚。由于在日本,年满20周岁才是成年人。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结婚,还必须征得父母任何一方的同意。同时,日本禁止女性在离婚或其前一次婚姻被撤销不足6个月时结婚,但若该女子在离婚或前一次婚姻被撤销前怀孕,在她分娩后,就可以结婚了。对于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都是属于禁止结婚的对象。形式要件规定到,婚姻的缔结必须进行相关申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该申报应当由夫妻双方及2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以言辞或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申报的地点可以在任意一方的原籍或所在地。 日本同中国一样,采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存的双轨制。但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还是有差别,在中国无效的婚姻在日本就很多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无效婚姻具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没有溯及力。在日本,婚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无效:第一, 因错认人或其他事由,当事人之间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第二, 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下列情况下的婚姻在日本属于可撤销婚姻:一,未达到法定婚龄第二,重婚;第三,违反待婚期规定的(即女性自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非经过6个月,不得再婚);第四,违反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五,违反收养关系禁止结婚的规定的;第六,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日本的婚姻撤销可能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若婚姻当时不知有撤销原因,因婚姻而得财产,应在其现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如婚姻当时知道有撤销原因的,因婚姻而得财产,应全部返还,且当相对人为善意时,应对其负损害赔偿责任。

4.研究婚姻成立实质要件意义 4.1研究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理论意义

1)可以为正确判断各种婚姻性质提供理论标准,有利于划清婚姻有效或无效与其他婚姻形态的界限

2)建立婚姻有效与无效制度,有利于划清结婚与婚姻有效的界限,增强人们依法结婚的观念

3)建立婚姻有效或无效制度,可以为大量的婚姻纠纷提供司法保障,维护当事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4)建立婚姻有效或无效,可以理顺法律关系,完善婚姻诉讼体系

5)建立婚姻有效或无效,可以弥补现行婚姻法婚姻成立制度的不足

4.2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的界限

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是理论上和实践中最容易的两种婚姻形态,有必要专门加以分析。

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的性质不同。婚姻不成立系无完婚事实,而有婚姻形式;婚姻无效,则系有完婚事实,而其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婚姻不成立,系因尚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致婚姻没有成就;而婚姻无效,并不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已经成立,只是其婚姻效力被否定。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于有没有已成立的婚姻事实存在;而婚姻有效与无效,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着眼于已成立的婚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取得法律效力。只有婚姻成立后,才有是否有效问题。如果婚姻不成立,自然无有效与无效可言。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5论文的基本结构

5.1结婚成立的要件概述

5.1.1)结婚成立

5.1.2)要件

5.1.3)实质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性要件

5.2结婚成立实质要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2.1)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的禁止近亲结婚的现状及问题

5.2.2)对于同性伴侣禁止结婚的规定及问题

5.2.3)对于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规定及问题

5,3域外的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相关立法借鉴

5.3.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5.3.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5.4完善我国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几点建议

5.4.1)对于禁止近亲结婚问题的完。

5.4.2)对于同性能否结婚问题规定的完善

5.4.3)对于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的额完善

6.小结[意义]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6年1月10日以前):选题定题,撰写开题报告,开题答辩;

第二阶段(2016年1月11日—5月15日):收集资料,分析资料,撰写提纲和论文初稿;

第三阶段(2016年5月15日—5月30日):修改论文,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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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3.阅读的参考文献(不少于15篇,其中近五年外文文献不少于3篇)

[[1]巫昌祯、杨大文王德义主编《婚姻家法庭释义与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5月1版,;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出版,;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群众出版社,2008年8月1版,。

[2]《婚姻的成立》

[3]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

[4]台湾“民法”原采取仪式婚,登记者仅推定其已结婚。2007年5月23日公布的民法亲属编修正案,修改结婚为登记制。

[5]杨大文主编《婚姻法教程》(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1982年1月出版,;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新纪元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民法学卷五),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

[6]王竹青魏小莉 编著《亲属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10月出版。

[7]戴炎辉、戴东雄着《中国亲属法》,台湾顺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版,;蔡辉龙《论两岸婚姻条件之差异》

[8]戴炎辉、戴东雄着《中国亲属法》,台湾顺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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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凯特·斯丹德利著屈广清译《家庭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年11月1版。

[11]王胜明、孙理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

[1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1版,69页;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1月1版

[13]王胜明、孙理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14]陈棋炎 黄宗乐 郭振恭《民法亲属新论》,三民书局印刷,2002年10月修订三版一刷。

[15]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1年版。

[16]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2月1版

[17]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

[18]王礼仁《建立人事诉讼制度之我见》,《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

[19]高凤仙《亲属法理论与实务》,台湾五南图书有限公司,中华民国89年8月二版。

[20]高凤仙《亲属法理论与实务》,台湾五南图书有限公司,中华民国89年8月二版一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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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irlChildMarriageandItsEffectonFertilityinPakistan:FindingsfromPakistanDemographicandHealthSurvey,2006–2007

[23]Indianmarriagelawsandmentaldisorders:Isitnecessarytoamendthelegalprovisions?Narayan,Choudhary;Narayan,Mridula;Shikha,Deep;Shekhar,Shivendra.IndianJournalofPsychiatry57.4(Oct-Dec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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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TheEffectofSame-SexMarriageLawsonDifferent-SexMarriage:EvidenceFromtheNetherlandsTrandafir,Mircea.Demography51.1(Feb2014):3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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