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近年房地产业被列为中国国民经济新时期支柱产业发展的战略位置,被赋予了巨大的历史重任。但该行业的发展现状却不尽如人意,近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愈演愈烈,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遥遥无期,问题相当突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继续完成项目建设,以房地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同时,各地房价收入比高居不降,导致我国购房者普遍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买房。房地产行业资产结构与其他行业相比,其应付账款所占比重偏高,由此可见三者权利冲突如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危及房地产行业行业资金链,引起金融及各项社会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与购房消费者的需要。
《合同法》第286条针对建筑行业这一顽症,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权,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效力,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但这些法律条文的收效却并不明显,究其原因,根本的在于法律并没有明晰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对建筑工程价款、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购权人之间权利冲突时的优先受偿顺序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本文的目的及意义在于深入探讨我国建筑工程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工程抵押权、商品房预购人权利三者之间的界定、冲突及相关法律制度不足之处,结合相关现实案例,从物权优于债权、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社会利益优先原则加以探讨三种权利之间冲突,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对在建工程的抵押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研究基本内容: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国民收入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也在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行业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工程建设时一般将该项目发包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待项目竣工后,开发商再将建设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此时作为承包方的施工单位能否顺利取得建设工程价款就成为一个关系其自身权益及其建筑工人基本利益的问题。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取得项目继续建造的资金,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机构,项目竣工后,开发商须偿还银行机构贷款并支付承包方的建设工程价款。当开发商无力同时支付两笔款项时,在同一建设工程上就出现了在建工程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问题。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①第一阶段:开题准备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1月)
②第二阶段:论文撰写阶段(2016年2月——2016年3月)
③第三阶段:论文修改阶段(2016年3月---2016年4月)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梁慧星.合同法第286条权利性质及其适用[j].中国律师,2001.10.
·刘燕.担保物权体系中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4.
·赵许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究[j].华侨大学学报,2001.4.
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