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看中国民族宗教问题开题报告

 2021-08-14 02:40:3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设计目的及意义

社会主义革命为中国带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它结束了中国社会的长期动荡,进入一个新的社会整合时期。新的社会制度必然要衍生出新的社会组织与机构,一切社会结构的改革都围绕着适应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进行。一些人认为既然宗教在阶级社会中曾经充当过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是“麻醉人民的鸦片烟”,在意识形态上属于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同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是相对立的,现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宗教不可能长期存在,也不需要长期存在。这种把复杂的社会现象简单化的观点产生了在宗教问题上的“左”的错误看法和做法。而此时,宗教与新社会制度的不适应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它主要表现在:宗教意识与社会主义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存在着根本分歧;宗教的领导权曾被反动政治势力所控制;宗教内部存在着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帝国主义势力仍利用宗教从事反对新社会制度与干涉中国内政的活动。

马克思主义者是无神论者,社会主义国家已不需要利用宗教来维护政权。但是,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因种种原因而形成的,尽管它是一种偏见,甚至可以说是阶级对立社会遗留的东西。因此,它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同时,人们信仰宗教都有一个历史过程,在我国还涉及到民族间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本身是一种权利,不能予以剥夺。

伯尔曼指出,承认法律与宗教之间辩证的相互关系会将我们引向一个进行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变革的方向,这会是一种死亡与新生的过程。只有我们抱有对进入一个历史新时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信念和献身精神,才有可能真正进入到那样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而只有在那样的时期之中,我们才可能看到整个社会,包括宗教和法律的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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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论文主要内容及提纲

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宗教问题,主要是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我国有近20个少数民族几乎是全民族信仰某一宗教。宗教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深远影响,再加之往往和民族问题的交织性和一些宗教的国际性,使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成为今天中国各民族共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的问题。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许多的法律思想都是来源于宗教,宗教也对法律的信仰提供了内在的动力。法律与宗教在法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在内容上、信仰价值上和功能上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历史反复证明,宗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往往有着重大作用和影响,对宗教问题必须高度重视。正确处理新时期宗教领域内的种种问题和矛盾,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民族关系和谐、树立良好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以法律与宗教为研究内容,以我国民族宗教问题的特点、形成原因分析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制度为基础,以新疆暴恐事件的实质为例来分析我国的宗教与法律现状,对我国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应当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配套措施及其法制建设分别提出自己的理解和建议。立足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正确看待和处理宗教领域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宗教领域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通常表现为依附性、群众性和长期性。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内部矛盾应还原宗教信仰本真面目,从源头上减少宗教问题;应关注新形势下的宗教发展,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应探索中国特色"相适应"模式,引导宗教增进社会和谐。在当今社会,正确认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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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七学期结束之前初步确定选题,完成开题报告

第八学期第一周-第三周 撰写文献综述、译文

第八学期第四周 开题报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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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吕大吉《宗教学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3]马克思·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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