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庄严宣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提出了具体方向和措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区域法院,司法机关人财物独立,领导干预司法记录与责任追究制。这也为本选题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
司法作为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及民间纠纷的主要方法和渠道,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也正是从这个角度上看,切实保证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维持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于推进国家的法治化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在我国,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不是指司法工作者个人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中的“个人独立性”,而是指作为一个组织体的审判、检查机关在司法职能行使上的独立性、自主性,也就是审判权、检察权行使过程不受外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扰和影响,尽力保持客观、理性、公正的态度及立场。司法职权行使过程中的“依法独立”,是宪法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权获得权威性的一个保障。没有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更不可能有定纷止争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保障。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基本内容(见大纲):
1.导论
1.1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教师选题申报截止日期:2015-12-25
2、学生选题截止日期:2016-01-05
3、开题报告截止日期:2016-03-10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张恒山.论司法权的人民性[j].法学家,2003年6期
[2]李铖.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思想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6年
[3]刘吉涛.社会性、私人性与独立性--普通法视域下的司法权认知[j].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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