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研究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民的出游意识日益增强,幸福指数越来越高。然而,自国家旅游局公布《游客不文明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至2015年12月16日已有16名游客被列入“黑名单”,游客黑名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该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该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旅游市场状况,提升了国民形象,维护了社会秩序。然而,其本身的合法性却备受争议,许多登上“黑名单”的游客的民事权利也因执行部门执行程序不当或执行无依据而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目前国内尚无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游客的失权救济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国家旅游局根据中国特有的国情而制定的一项引导公民文明出游的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游客,个人信息被披露,个人名誉和信用状况被全部曝光,权利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夺和限制,根据宪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游客黑名单制度是否有权力去剥夺和限制游客固有的民事权利?其本身的存在该如何定性?其是否违背了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国外对此类行为如何规定?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其对人格权有何影响?这些问题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法制建设和道德调控相辅相成,是社会调控机制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完善黑名单制度,从需求端来倒逼供给端创新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但不能忽视其给游客带来的负面伤害,只有合理规避黑名单带来的“负能量”,协调其与私权的制衡点,更好的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才能发挥该制度的最佳效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研究内容:
(一)游客黑名单概念及适用范围研究
根据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从法理学角度看,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游客黑名单制度是否有能力承担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不良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该制度定义不准确,存在极大悖论。既然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必然需要公检法机关运用法律程序来惩罚此类行为,一个黑名单想抹掉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首先必需要给游客不文明行为一个明确的界定:是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不上黑名单的背景下,不文明行为上了黑名单是很不合理的。由此,我们需要从中寻找一个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平衡点来解决其可存在性。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第1周(2016年1月1日—1月10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2—12周(2016年1月10日—3月16日)完成论文一稿。
3.第13周(2016年3月19日—5月6日)完成论文二稿。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范龙堂:《法律与道德教程》,第十四章:《法律调控与道德调控相结合》,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
[2]胡建淼:《对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的法治思考—从国家旅游局将游客“不文明行为”列入“黑名单”制度谈起》,法眼观察,2015年05月28日。
[3]《欧盟官员呼吁制定全球不安全航空公司黑名单》新闻读报,中国老年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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