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城乡规划这个最关乎国计民生的决策中引入听证程序,能在程序上给予私人利益一个表达诉求的渠道,从而最广泛地了解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差异,从而能做出较为科学的权衡和取舍。
其次能够以听证的方式听取各团体、阶层、个体的合理意见,有利于减小对立,增强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和理解。
再次,有利于决策对象的全方位的考量,避免规划中的决策失误,使城乡规划更多地从百姓的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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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规划听证制度起源于美国。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随后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日本也相继制定了听证制度。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了在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的有关情形。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研究内容:城乡规划的本质;在我国城乡规划的制度中引入听证程序的意义,在城乡规划中实施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听证程序在城乡规划中的监督和反馈作用。
研究计划:2011年11.1012.1:开题
2011年12.11月下旬: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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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1. 本文以纵线即历史发展方面和水平线即国内外发展概况来剖析城乡规划听证制度的研究。
2. 注重实践性的研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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