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主体资格问题实证研究开题报告

 2021-08-08 01:42:05

全文总字数:2445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201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出台,单位犯罪的罪名及其数量不断增加,单位犯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由主要规定经济领域犯罪向非经济领域犯罪,并不断向实施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的犯罪领域蔓延。虽然在某些领域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仍然存在差别评价,但单位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犯罪主体也还是出现了向自然人等一般犯罪主体接近的趋势。然而在这种趋势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即单位能否与自然人并列为一般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对单位的界限较为模糊,单位的特征无法为单位犯罪提供准确依据,即单位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转变,而《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的概念定性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除非法人机构以外的团体。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除限于经营行为的纯正组织性犯罪以外的纯正自然人犯罪时,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除《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规定以外的情形。而为了不缩小立法者为了打击该类犯罪的意图,会出现将其直接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即仅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但我国《刑法》严格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因此,如何定性、弥补单位这一缺乏法律含义的概念、单位在法律上能否成为与自然人相区别的实在的个体、在赋予单位与自然人并列的犯罪主体资格后的制度应该如何设计,使法律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能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组织性犯罪的发展趋势是值得进行探究的。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国外研究现状:

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即法人犯罪中法人的概念的界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从法人的本体进行考察,二是从法人的人格进行考察。其中,在对法人的本体进行考察过程中,国外学者针对法人的本质提出法人拟制和法人实存两种观点。支持法人拟制的学者认为法人因与自然人的实体基础本质不同,而有不同的属性。自然人以生物意义的人为主体基础,故能自负责任地形成其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法人的实体没有意思,不可能进行生物人意义上的作为。所以,法人没有意思能力,因而也就没有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基础是精神和物质有机统一的单个生物人。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应有差别。法人只具有一般财产能力,只是具有财产能力的权利主体。支持实在说的学者则认为法人本身是社会的生活单位。它是一个现实存在的独立主体,而非观念上的整体。法人的实体基础虽与自然人不同,不是一种自然实体,但它是社会生活中的实体。作为生物人的个人或财产为基础的联合,具备了真实的整体性或区分于其成员的独立性,构成了现实的整体人,是具有特殊的社团形式结构的法人,是一种具备不可混淆的、集体的自我意识能力的活生生的社会组织。

国外刑法学界从法人的人格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又出现两种学术观点,即法人人格肯定说和法人人格否定说。支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不论是自然人的人格还是法人的人格,人格概念的确立都是一个技术化的过程,所以将自然人以外的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恰恰只是将这一技术化和非伦理化向前推进的一步。法人享有人格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人格权概念的完整性,并不违背人格的基本原理,更能实现法人的工具性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支持否定说的学者则认为法人没有也不应该享有人格权,其主张法人在现实世界里其实不是人,只是一个组织体,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因而根本不可能有什么人格,也不可能也不应该享有人格权。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研究内容

1. 根据犯罪主体理论、民事主体理论思考自然人犯罪、自然人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之间的区别;

2. 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单位犯罪、自然人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制度分析;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4. 研究创新点

本文将采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分析方法,同时借鉴国内外的研究成果,详细比较分析单位与自然人在内在属性以及犯罪主体资格方面的区别与联系。

创新地运用案例数据,并结合单位为犯罪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单位实施纯正自然犯罪的趋势以及当前对单位犯罪的司法裁判的情况进行分析,指出目前司法实务操作过程中尚存在的问题,并对单位犯罪未来的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