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责任在环境诉讼中的司法适用与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1-08-08 01:25:23

全文总字数:1418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目的: 随着现代化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环境损害的潜伏性、累积性、不可逆性以及修复损害的长期性,使得传统侵权责任方式难以保证受害者的权益,预防性责任作为一种事前救济,能够在损害发生前直接有效的抑制其发生或者防止损害扩大,这使得预防性责任的地位日益突出。虽然目前诸多学者对该预防性责任进行了研究,相关的法律条文也将其纳入其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不会轻易适用预防性责任,究其原因是因为预防性责任的性质、内容、构成不清楚,使得法官难以判定,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判决极易成为一纸空文。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分析,从中找出问题,分析预防性责任目前存在的问题,明确其在环境诉讼中的制度定位、明确其构成条件。

意义:

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预防性责任的性质定位,并且收集整理近年来预防性责任在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中的适用情况,通过比较分析进一步明确预防性责任的构成要件,且在对目前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案例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发现其存在的问题,深化了前人对预防性责任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实证依据,为预防性责任的立法提供一定得理论支持。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详见文献综述。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本文研究内容大致分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环境诉讼预防性责任背景研究(主要是对预防性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及排除危害与预防性责任的关系的研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从中发现法律法规在预防性责任诉讼时间方面的问题。

第二部分,环境诉讼预防性责任性质问题,理论分析预防性责任是属于侵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并研究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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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首先,前人在研究环境诉讼预防性构成要件时主要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从经济学、社会学或是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而笔者准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分别整理预防性责任在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中适用的案件,辅之理论依据来分别总结预防性责任在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中的构成要件。相比前人的理论分析而言,实证分析更加直观清楚,且不需要太多理论知识就可以理解,也能更好的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其次部分整理案件的学者也没有将案件按照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进行区分,这样容易造成读者的混乱,且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有很大的差别,他们在构成要件上也有差别,不可以一概而论

最后,在关于美国禁止令的研究上,学者多是提出学习美国的禁止令,包括禁止性禁止令、预防性禁止令、纠正性禁止令和替代性禁止令,但是并未对禁止令尤其是替代性禁止令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这样法官在适用时缺乏操作的依据,难以实施,本文就会分析提出替代者禁止令的构成要件,期望为法官裁判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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