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行为刑法规制的实证研究开题报告

 2021-08-08 01:17:16

全文总字数:1450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非法采伐行为严重,但国内外对非法采伐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是指违反森林资源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进行砍伐或其他行为。

各国或地区对非法采伐行为认定的标准各不相同,是否受到刑法的规制、如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则也不同。

因此,通过分析一定时期内与非法采伐相关的司法案例,了解非法采伐问题争议的焦点,厘清受刑法规制的非法采伐行为的构成要件等理论与实际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与预防非法采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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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为了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国际森林资源,就需要有打击非法采伐的法律和策略,不同的学者从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

高恩明用生动的案例形式介绍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张晓玲用云南的案例介绍了非法采伐的行为特点和防治措施;吴露露用江西的案例分析了非法采伐行为的后续影响;罗有顺、林春弟认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在实践中确定 明知与不明知;魏巍讨论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观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以及其它应注意的问题;蒋兰香以案例分析来说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冯锦华通过非法采伐林木案件分析,说明非法采伐认罪的定性;章晓科认为要从健全林业登记政策,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对木材加工企业不定时检查、加强林业基层队伍的建设、对犯罪分子严惩不贷四个方面进行。

赵良听写了有关国际打击行为对于国内进出口资源的影响;金普春描述了国外打击非法采伐行为的相关措施;喜郎阐述了打击非法采伐行为中美合作的相关内容;程宝栋、翟瑞写了有关于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等主要木材消费国应对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的行动和策略,以及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主要木材生产国应对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的行动,表明中国未来的方向:与木材生产国建立合法性互认机制和满足木材消费国的市场准入条件;孙久灵、陆文明觉得应加强林业企业监督、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与国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国际社会共同探讨打击非法采伐等,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措施;孙久灵、陆文明、田明华阐述了国际上针对非法采伐问题争论的主要进程和策略,认为非法采伐问题是一次森林资源利用的再分配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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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内容:分析在一定的时期国内外内有关非法采伐的研究报告,司法案例,相关政策。

总结各个时间段内的研究成果,业内分析,联系各个案例在当地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对于各国或地区对非法采伐行为认定的标准的界定,是否受到刑法的规制及受到规制应承担的多大程度上的刑事责任做出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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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现有的研究多注重于对于非法采伐行为的界定,非法采伐这个行为本身的产生机制,解决机制,与其他领域如外贸领域上的交织和联系,亦或是对于个案上的非法采伐行为的归类,当罚与否的分析,鲜有对于诸案例诸法律的实证分析。

本文的创新点就在于从刑法角度入手,对于一定时期内与非法采伐相关的司法案例和受刑法规制的非法采伐行为的构成要件等理论与实际问题做出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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