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此,快递服务产业也作为一种新兴产业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是,在快递服务产业发展的背后也存在许多问题。我国每年因快递服务损害造成的赔偿纠纷一直呈上升趋势。除了快递服务企业本身的制度不健全以外,我国目前有关快递服务损害赔偿制度也存在立法缺失,效力层次不一的现状。各快递服务企业自行自制不同的损害赔偿标准,并且利用快递服务运单预先定制各种免责条款,使得快递服务消费者在遭受损失时很难获得满意的赔偿。这些法律制度上的混乱使得快递服务损害赔偿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对中国的快递服务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研究,同时通过借鉴日本的快递服务损害赔偿制度及立法规范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快递服务损害赔偿制度,希望能够为快递服务立法的修订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最终达到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国内部分:
通过广泛地搜集资料,从整体而言,对于快递服务中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专著还是比较少的,研究成果散见于一些期刊、硕士论文及经济类文献中。通过对文献的阅读和梳理,目前我国专家学者关于快递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一是从格式条款的理论基础上加以研究,总结我国应该怎样进行法律规制。二是从赔偿损失角度进行研究,对典型的个案进行分析,归纳案例的焦点,从而得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案。三是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出发,如何让消费者在损害赔偿中进行更有力地维权。尽管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某些问题做出了规范,尽管我国学术界对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无论是关于法律法规的立法规范还是关于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问题,都缺乏系统化的研究,特别是对快递服务中关于损害赔偿标准的依据不统一缺乏足够的关注,更少有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法。
国外部分: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快递服务规模迅速增长,快递纠纷也随之不断发生,在产生快递服务纠纷时,相较于快递服务组织而言,快递服务接受对象尤其是消费者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又存在着法律规定较为零散、混乱的现象,加上部门规章、相关标准以及行业政策规范性不足、法律效力低等问题,所以当纠纷发生的时候,消费者作为受损方往往难以找到维权依据,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因此,消费者在向快递服务公司提出损害赔偿时,能否有明确而合理的法律作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本文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重点探讨中日两国关于快递服务中的损害赔偿问题的相关立法规范以及中日两国损害赔偿制度上的差异,在赔偿制度的研究上,针对其中一些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进行研究对比,比如:举证责任的主体、免责条款、保价及未保价的赔偿金额标准等等。希望通过对比日本的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发现国内立法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和完善我国快递服务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从而达到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的目的。
はじめに
4. 研究创新点
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在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分析我国快递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借鉴日本快递损害赔偿制度中比较好的相关立法规范和做法,从而提出若干完善快件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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