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与现实:我国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的改革外文翻译资料

 2023-03-13 11:50:32

理想与现实:我国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的改革

原文作者:杨文庆,雷晓正 单位:Chinese Studies

摘要:《理想与现实:我国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的改革》从双向保护这一少年司法的特殊概念出发。这一概念的内涵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兼顾社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这一理念下,封存犯罪记录制度应有效平衡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防卫。该文阐述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查封制度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当、查封范围僵化、阻碍未成年人就业等问题,背离了双向保护原则的概念。该文从双向保护原则的角度,探讨了该制度的现状,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概念修正和制度对接两个方面对现行制度进行了完善,以使该制度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少年犯的利益,兼顾社会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双向保护;完善措施;救济机制

一、前言

Cesare Bonesana Beccaria(1738-1794)曾说过:“给人的灵魂留下最大印象的不是惩罚的强度,而是惩罚的程度。因为我们的情感更容易和持久地被一分钟但反复的印象所感动,而不是被一次剧烈而短暂的冲击所感动。“(Beccaria,黄枫,Trans.,2017年)。即使刑事处罚完成,他们仍将面临各种形式的排斥和精神痛苦。执法部门收集和分享有关犯罪嫌疑人和实际罪犯的信息越多,就越容易识别和歧视那些有标记的个人,并在社会上孤立他们。这就导致累犯的增加,从而破坏了公共安全目标,而公共安全目标驱动的是可获取的犯罪记录。(Lapp,2016年)。特别是对于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来说,犯罪记录对他们的心理影响更大,惩罚的经历使他们难以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犯罪人的“标签”会折磨他的心灵和精神,拖延甚至阻碍他们重返社会的进程。为了改变上述情况,“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案)第275条规定:“如果少年犯罪时未满18岁,并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或较轻刑罚,应封存相关犯罪记录。被查封的犯罪记录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除非司法机关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案件,或者由有关单位协商。至此,我国已正式建立了符合少年司法历史潮流的未成年人密封犯罪记录制度,兼顾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对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为了平衡社会治安,我国的查封犯罪记录采取了双重限制。一方面,封存的犯罪记录只适用于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在需要处理案件时查阅记录,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查询记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运行与立法初衷之间存在诸多偏差,运行效果不理想。本文试图对该制度的现状和现实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二、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应对措施

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是我国立法机关建立的以双向保护原则为基础的少年司法制度。作为源自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的少年司法的基本概念,“公约”第四条第4款规定:“少年司法应被视为促进保护青少年和维持社会和平秩序的有效手段”。双向保护概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性。(赵,2013年)。一方面,未成年人的思想还不完全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此外,青少年往往无法认识到他们的行为的长期后果,并努力控制他们愤怒的荷尔蒙,这些生物因素往往导致青少年不负责任的行为。(Wieder,2014年)。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具有很高的可塑性,如果给予他们适当的指导、教育和纠正,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是相对容易的。此外,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除自身、国家、社会、家庭等外,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如家庭关系不和谐、父母行为失当、教育方式不正确、管理体制不健全等社会因素。其次,这一原则也意味着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应当强调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比较特殊,但即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不能否认未成年人自身意愿的一面,不能完全忽视未成年人的个人责任。此外,即使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也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毕竟,保护未成年人不能走极端,危及公民的安全感。从双向保护的角度看,封闭式犯罪记录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对少年犯的“去污名化”。罪犯的标签不仅会产生规范性的评价,未成年人在法律层面上会受到各种限制,而且未成年人很难从事正常的社会活动,并在教育、就业等方面遇到障碍。标签效应也可能使青少年被社会群体隔离,使他们不得不与处于同一处境的人联系在一起,这很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大大增加再犯的可能性。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首要任务是尽可能帮助未成年人“去污名化”,消除污名化的重点应该限制标签的来源,尽量减少青少年犯罪信息的传播。第二,少年犯的“再社会化”。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也是双向保护理念的基本要求之一,因为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为少年犯提供教育和就业机会有助于他们实现自己的价值,建立健全的人格。少年犯的再社会化也符合社会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第三,考虑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维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也是双向保护理念的要求之一。公开犯罪信息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可以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有利于受害人采取预防犯罪的措施。一些习惯性犯罪,即使通过处罚或其他教育措施予以纠正,也很难纠正这种不正常的行为。与其把防止伤害的希望寄托在演员自己的控制上,不如向公众提供查阅犯罪记录的机会,以便他们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因此,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制度是由社会公众的权利和未成年人的康复权相平衡的。

三、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的现实状况

经过六年多的司法实践,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制度既不利于康复,也不利于公共安全。它的基本要求有许多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密封信息的早期披露

刑事案件的处理需要由调查机关进行调查,由检察官办公室起诉,然后提交法院。如果刑事信息在判决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密封的犯罪记录实际上就很难发挥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信息泄漏案件。具体而言,首先,封闭阶段的滞后导致了犯罪信息的早期披露。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都没有预先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进行保护。侦查机关是第一个了解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的机构,虽然这一阶段具有秘密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但如果侦查人员不具备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的意识,则有可能导致信息的传播。在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件档案。这一阶段还可能涉及调解、调解和其他程序,这大大增加了公众了解未成年人信息的可能性;第二,在审判阶段,虽然我国规定未成年人必须非公开听审,但判决是公开的。公开判决要求公开宣读判决,而正式判决不仅要求对犯罪事实的描述,而且要求被告的基本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这种做法无疑会削弱非公开听讯的效果。第三,有关少年司法制度运作不当,导致刑事资料披露不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少年司法强调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改造,查明其犯罪原因,帮助其纠正,因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原因、监护、教育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在判决后进行社区矫正,纠正其不当行为。这两种制度都采取积极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康复,但不当使用确实揭示了大量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例如,社会调查需要询问未成年人的邻居、老师、同学、居委会、村委会,采访越充分,获得的信息就越全面和真实。但在通信过程中,容易扩展信息。社区矫正要求少年犯遵守一定的规则,参与一定的矫正活动,并要求具体人员查明未成年人的情况,这些方法会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少年犯的案件信息及其个人隐私;第四,为了吸引人们的注意,增加点击量,媒体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进行曝光。例如,李XX耸人听闻的强奸案、“重庆女童虐待案”等。而媒体的影响,即信息扩散的范围,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也意味着后来封存的犯罪前科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意义。

2.更重的社会保障偏好

我国对犯罪推定有一种根深蒂固的看法,认为犯罪人“有朝一日是小偷,一辈子都是小偷”。此外,大多数人都同意,可以允许对有前科的人的就业和教育加以限制,这是一种为了大量人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的一种方式。此外,在一个安全问题加剧、数据容易获取、犯罪背景调查增多的时代,这些记录对有报酬的就业和其他机会构成了巨大障碍。(Selbin,McCrary,amp;Epstein,2018年)。更具体地说,雇主在招聘过程中关注,学校在招聘和考虑是否允许他们返回学校时,以及保护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对这部分人有着深切的关注,他们采取特别措施来监测和跟踪他们的日常生活。然而,上述行动都考虑到了社会秩序,如果严格执行,将阻止少年犯重新融入社会。具体而言,首先,目前我国禁止就业的范围过广,禁止未成年人就业。根据有关学者的初步统计,有51项规定限制从业人员的资格,只涉及国家一级的法律和条例。如果考虑到各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实施细则和纠正通知,则可能不计算资格限制的数量。在51个法律法规中,“前罪犯就业限制法”可分为:终身禁止和规定时限。前者是“公务员法”第24条、“检察官法”第11条,后者是“会计师法”第10条。根据犯罪记录限制的犯罪类型,可以分为:各类犯罪和特定类型犯罪,前者如“兵役法”第3条,后者为“公司法”第147条,从上述法律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就业的限制种类非常广泛,涉及各行各业,如会计、证券从业人员、法官、检察官、拍卖人员、公务员、甚至导游、出版人、测量员、估价师等。这些职业大多采用“一刀切”的模式,禁止犯罪分子终身介入。更糟糕的是,这些规定正在增加。虽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封存的,但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如果有关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参与犯罪,则限制其就业是合法的。这意味着一旦未成年人成为罪犯,他就不能从事体面、制度化和有前途的职业。相反,他们将能够从事范围很小的工作,主要是工资低、临时和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其次,在“关键人口管理条例”中,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包括在关键人口中。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不仅可以随时对重点人群进行调查、查询、监测,而且需要定期进行调查,在社会上获取相关信息。而上述行为将使未成年人摆脱不了过去的阴影,也会披露大量的信息;最后,未成年人正处于学习知识和技能的关键阶段,但目前我国一些教育机构的规定不当,即使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封存,继续教育仍受到严重影响。

3.机械密封方式

所谓的机械密封模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未成年人目前参与犯罪只需要满足两个要件,那么他们的犯罪记录就可以直接封存。第一,年龄因素:18岁以下;第二,刑罚因素:判处不超过5年的监禁。没有必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无论未成年人是初犯还是累犯。第二,没有试用期,一旦符合规定,他们的犯罪纪录便会立即被查封;没有必要考虑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是否得到纠正,是否还有更大的人身危险和社会危险。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顺利融入社会,在就业、入学等方面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但实际上,上述规定的结果等于纵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设想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悔改、生命风险高、重犯的可能性更大,他们不仅不能纠正不良行为,而且还会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的潜在威胁。更严重的情况将导致未成年人受到犯罪的鼓舞,认为即使他们犯罪,对自己也没有任何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屡次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第三,权力盖章模式。只要印章的要求得到满足,司法机关就会直接启动印章。这种模式有一些问题。2012年建立了密封犯罪记录系统。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案件,如果符合密封要求,是否应密封?根据印章的目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记录印章具有追溯力。然而,较少的司法当局密封以前的犯罪记录。媒体还报道说,一些人由于犯罪记录而找不到工作。当封存犯罪记录制度建立时,他们以为自己能找到一份工作,但却发现该制度不适用于自己,使理想的工作一再流失。目前,只有盖章模式难以解决上述情况,司法机关普遍面临诸多案件的压力,盖章程序繁琐,单纯依靠司法机关进行盖章是很难达到的目的。

四、结论

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刑事诉讼中应以独立的方式对待他们。司法机关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时,应注重未成年人的福利,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我国通过建立犯罪记录制度来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但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只有依靠现有的原则才能实现这一目标。未成年人密封犯罪记录制度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仅要与相应的制度相衔接,还需要与未成年人的矫正和康复建立联系,从而在兼顾社会利益的同时,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外文文献出处:《Ideal and Reality: The Reform of Juvenile Sealed Criminal Records in China》《理想与现实:我国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的改革》

附外文文献原文:

1. Introduction

Cesare Bonesana Beccaria (1738-1794) once said: “It is not the intensity, but the extent of a punishment which makes the greatest impression on the human soul. Because our sensibility is more easily and lastingly moved by minute but repeated impressions than by a sharp but fleeting shock” (Beccaria, Huang feng, Trans., 2017). Even if criminal penalties are completed, they will still face various forms of exclusion and mental suffering. The more information that law enforcement collects and shares about suspected criminal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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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与现实:我国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的改革

原文作者:杨文庆,雷晓正 单位:Chinese Studies

摘要:《理想与现实:我国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的改革》从双向保护这一少年司法的特殊概念出发。这一概念的内涵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兼顾社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这一理念下,封存犯罪记录制度应有效平衡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防卫。该文阐述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查封制度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当、查封范围僵化、阻碍未成年人就业等问题,背离了双向保护原则的概念。该文从双向保护原则的角度,探讨了该制度的现状,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概念修正和制度对接两个方面对现行制度进行了完善,以使该制度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少年犯的利益,兼顾社会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双向保护;完善措施;救济机制

一、前言

Cesare Bonesana Beccaria(1738-1794)曾说过:“给人的灵魂留下最大印象的不是惩罚的强度,而是惩罚的程度。因为我们的情感更容易和持久地被一分钟但反复的印象所感动,而不是被一次剧烈而短暂的冲击所感动。“(Beccaria,黄枫,Trans.,2017年)。即使刑事处罚完成,他们仍将面临各种形式的排斥和精神痛苦。执法部门收集和分享有关犯罪嫌疑人和实际罪犯的信息越多,就越容易识别和歧视那些有标记的个人,并在社会上孤立他们。这就导致累犯的增加,从而破坏了公共安全目标,而公共安全目标驱动的是可获取的犯罪记录。(Lapp,2016年)。特别是对于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来说,犯罪记录对他们的心理影响更大,惩罚的经历使他们难以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犯罪人的“标签”会折磨他的心灵和精神,拖延甚至阻碍他们重返社会的进程。为了改变上述情况,“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案)第275条规定:“如果少年犯罪时未满18岁,并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或较轻刑罚,应封存相关犯罪记录。被查封的犯罪记录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除非司法机关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案件,或者由有关单位协商。至此,我国已正式建立了符合少年司法历史潮流的未成年人密封犯罪记录制度,兼顾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对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为了平衡社会治安,我国的查封犯罪记录采取了双重限制。一方面,封存的犯罪记录只适用于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在需要处理案件时查阅记录,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查询记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运行与立法初衷之间存在诸多偏差,运行效果不理想。本文试图对该制度的现状和现实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二、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应对措施

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是我国立法机关建立的以双向保护原则为基础的少年司法制度。作为源自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的少年司法的基本概念,“公约”第四条第4款规定:“少年司法应被视为促进保护青少年和维持社会和平秩序的有效手段”。双向保护概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性。(赵,2013年)。一方面,未成年人的思想还不完全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此外,青少年往往无法认识到他们的行为的长期后果,并努力控制他们愤怒的荷尔蒙,这些生物因素往往导致青少年不负责任的行为。(Wieder,2014年)。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具有很高的可塑性,如果给予他们适当的指导、教育和纠正,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是相对容易的。此外,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除自身、国家、社会、家庭等外,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如家庭关系不和谐、父母行为失当、教育方式不正确、管理体制不健全等社会因素。其次,这一原则也意味着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应当强调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比较特殊,但即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不能否认未成年人自身意愿的一面,不能完全忽视未成年人的个人责任。此外,即使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也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毕竟,保护未成年人不能走极端,危及公民的安全感。从双向保护的角度看,封闭式犯罪记录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对少年犯的“去污名化”。罪犯的标签不仅会产生规范性的评价,未成年人在法律层面上会受到各种限制,而且未成年人很难从事正常的社会活动,并在教育、就业等方面遇到障碍。标签效应也可能使青少年被社会群体隔离,使他们不得不与处于同一处境的人联系在一起,这很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大大增加再犯的可能性。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首要任务是尽可能帮助未成年人“去污名化”,消除污名化的重点应该限制标签的来源,尽量减少青少年犯罪信息的传播。第二,少年犯的“再社会化”。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也是双向保护理念的基本要求之一,因为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为少年犯提供教育和就业机会有助于他们实现自己的价值,建立健全的人格。少年犯的再社会化也符合社会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第三,考虑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维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也是双向保护理念的要求之一。公开犯罪信息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可以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有利于受害人采取预防犯罪的措施。一些习惯性犯罪,即使通过处罚或其他教育措施予以纠正,也很难纠正这种不正常的行为。与其把防止伤害的希望寄托在演员自己的控制上,不如向公众提供查阅犯罪记录的机会,以便他们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因此,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制度是由社会公众的权利和未成年人的康复权相平衡的。

三、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的现实状况

经过六年多的司法实践,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制度既不利于康复,也不利于公共安全。它的基本要求有许多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密封信息的早期披露

刑事案件的处理需要由调查机关进行调查,由检察官办公室起诉,然后提交法院。如果刑事信息在判决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密封的犯罪记录实际上就很难发挥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信息泄漏案件。具体而言,首先,封闭阶段的滞后导致了犯罪信息的早期披露。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都没有预先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进行保护。侦查机关是第一个了解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的机构,虽然这一阶段具有秘密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但如果侦查人员不具备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的意识,则有可能导致信息的传播。在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件档案。这一阶段还可能涉及调解、调解和其他程序,这大大增加了公众了解未成年人信息的可能性;第二,在审判阶段,虽然我国规定未成年人必须非公开听审,但判决是公开的。公开判决要求公开宣读判决,而正式判决不仅要求对犯罪事实的描述,而且要求被告的基本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这种做法无疑会削弱非公开听讯的效果。第三,有关少年司法制度运作不当,导致刑事资料披露不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少年司法强调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改造,查明其犯罪原因,帮助其纠正,因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原因、监护、教育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在判决后进行社区矫正,纠正其不当行为。这两种制度都采取积极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康复,但不当使用确实揭示了大量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例如,社会调查需要询问未成年人的邻居、老师、同学、居委会、村委会,采访越充分,获得的信息就越全面和真实。但在通信过程中,容易扩展信息。社区矫正要求少年犯遵守一定的规则,参与一定的矫正活动,并要求具体人员查明未成年人的情况,这些方法会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少年犯的案件信息及其个人隐私;第四,为了吸引人们的注意,增加点击量,媒体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进行曝光。例如,李XX耸人听闻的强奸案、“重庆女童虐待案”等。而媒体的影响,即信息扩散的范围,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也意味着后来封存的犯罪前科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意义。

2.更重的社会保障偏好

我国对犯罪推定有一种根深蒂固的看法,认为犯罪人“有朝一日是小偷,一辈子都是小偷”。此外,大多数人都同意,可以允许对有前科的人的就业和教育加以限制,这是一种为了大量人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的一种方式。此外,在一个安全问题加剧、数据容易获取、犯罪背景调查增多的时代,这些记录对有报酬的就业和其他机会构成了巨大障碍。(Selbin,McCrary,amp;Epstein,2018年)。更具体地说,雇主在招聘过程中关注,学校在招聘和考虑是否允许他们返回学校时,以及保护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对这部分人有着深切的关注,他们采取特别措施来监测和跟踪他们的日常生活。然而,上述行动都考虑到了社会秩序,如果严格执行,将阻止少年犯重新融入社会。具体而言,首先,目前我国禁止就业的范围过广,禁止未成年人就业。根据有关学者的初步统计,有51项规定限制从业人员的资格,只涉及国家一级的法律和条例。如果考虑到各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实施细则和纠正通知,则可能不计算资格限制的数量。在51个法律法规中,“前罪犯就业限制法”可分为:终身禁止和规定时限。前者是“公务员法”第24条、“检察官法”第11条,后者是“会计师法”第10条。根据犯罪记录限制的犯罪类型,可以分为:各类犯罪和特定类型犯罪,前者如“兵役法”第3条,后者为“公司法”第147条,从上述法律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就业的限制种类非常广泛,涉及各行各业,如会计、证券从业人员、法官、检察官、拍卖人员、公务员、甚至导游、出版人、测量员、估价师等。这些职业大多采用“一刀切”的模式,禁止犯罪分子终身介入。更糟糕的是,这些规定正在增加。虽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封存的,但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如果有关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参与犯罪,则限制其就业是合法的。这意味着一旦未成年人成为罪犯,他就不能从事体面、制度化和有前途的职业。相反,他们将能够从事范围很小的工作,主要是工资低、临时和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其次,在“关键人口管理条例”中,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包括在关键人口中。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不仅可以随时对重点人群进行调查、查询、监测,而且需要定期进行调查,在社会上获取相关信息。而上述行为将使未成年人摆脱不了过去的阴影,也会披露大量的信息;最后,未成年人正处于学习知识和技能的关键阶段,但目前我国一些教育机构的规定不当,即使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封存,继续教育仍受到严重影响。

3.机械密封方式

所谓的机械密封模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未成年人目前参与犯罪只需要满足两个要件,那么他们的犯罪记录就可以直接封存。第一,年龄因素:18岁以下;第二,刑罚因素:判处不超过5年的监禁。没有必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无论未成年人是初犯还是累犯。第二,没有试用期,一旦符合规定,他们的犯罪纪录便会立即被查封;没有必要考虑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是否得到纠正,是否还有更大的人身危险和社会危险。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顺利融入社会,在就业、入学等方面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但实际上,上述规定的结果等于纵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设想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悔改、生命风险高、重犯的可能性更大,他们不仅不能纠正不良行为,而且还会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的潜在威胁。更严重的情况将导致未成年人受到犯罪的鼓舞,认为即使他们犯罪,对自己也没有任何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屡次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第三,权力盖章模式。只要印章的要求得到满足,司法机关就会直接启动印章。这种模式有一些问题。2012年建立了密封犯罪记录系统。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案件,如果符合密封要求,是否应密封?根据印章的目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记录印章具有追溯力。然而,较少的司法当局密封以前的犯罪记录。媒体还报道说,一些人由于犯罪记录而找不到工作。当封存犯罪记录制度建立时,他们以为自己能找到一份工作,但却发现该制度不适用于自己,使理想的工作一再流失。目前,只有盖章模式难以解决上述情况,司法机关普遍面临诸多案件的压力,盖章程序繁琐,单纯依靠司法机关进行盖章是很难达到的目的。

四、结论

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刑事诉讼中应以独立的方式对待他们。司法机关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时,应注重未成年人的福利,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我国通过建立犯罪记录制度来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但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只有依靠现有的原则才能实现这一目标。未成年人密封犯罪记录制度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仅要与相应的制度相衔接,还需要与未成年人的矫正和康复建立联系,从而在兼顾社会利益的同时,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外文文献出处:《Ideal and Reality: The Reform of Juvenile Sealed Criminal Records in China》《理想与现实:我国未成年人查封犯罪记录的改革》

附外文文献原文:

1. Introduction

Cesare Bonesana Beccaria (1738-1794) once said: “It is not the intensity, but the extent of a punishment which makes the greatest impression on the human soul. Because our sensibility is more easily and lastingly moved by minute but repeated impressions than by a sharp but fleeting shock” (Beccaria, Huang feng, Trans., 2017). Even if criminal penalties are completed, they will still face various forms of exclusion and mental suffering. The more information that law enforcement collects and shares about suspected criminal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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