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研究
【引言】生育是人类得以繁衍生息的基础,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障。几千年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水平逐步提升,人们生活质量得到极大的改善,人们对生育行为从无知无畏到女性义务再到这是一种人作为人的权利有了认知上的不断转变。 在社会发展的今天,独身女性群体开始出现,她们普遍拥有较高的学历、独立的经济实力、以及开放的思维方式,她们淡化传统的婚姻观念,选择独身,渴望个性和自由。独身女性在母性心理的作用下,在摒弃婚姻选择独身的同时同样有渴求生育子女的愿望。但直到社会发展到今天,大多数人还始终认为女性应该承担生孩子的义务,生与养的主要承担者还应该是女性,这种看法导致的直接结果是生育行为应该以婚姻为基础,生育的后果应该只有家庭或者是女性来承担。欧美国家,独身女性生育现象己经非常普遍,独身女性的生育行为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近些年,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迅猛发展,为独身女性生育愿望的实现提供了可行的途径,但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明确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对独身女性的人权保障以及权利法律体系的构建,故而,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讨论。
一、研究意义
生育,这一行为伴随着人类的生存繁衍至今,最初一直是作为义务来看的,特别是女性的义务。生育权的提出是在女权主义运动和政府的人口控制两股力量的推动之下演化而来的。在我国,对生育权的研究是近几年的事情,对女性生育权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基本很少见到有直接写关于生育权的著作,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些社会学家在关于性的权利,性的文化中对此有所研究,或是在讨论家庭权利义务中有所提及。可见我国对于独身女性生育问题研究仍处于十分浅表的阶段,相关立法亦有所欠缺。近些年,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迅猛发展,为独身女性生育愿望的实现提供了可行的途径,但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明确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对独身女性的人权保障以及权利法律体系的构建。基于此种情形,加大对独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对独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有利于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加强对女性群体的保护力度,确保妇女权益;有利于提高对独身女性生育权的认知水平,了解独身女性生育愿望,保障其人格利益;有利于保障独身女性的生存状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避免独身女性因生育行为而遭到歧视;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完善立法体系和人权保障体系,树立良好的人权保障的国际形象。
二、研究起源
2002《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文简称“吉林条例”)出台,规定了独身女性达到一定年龄可以生育子女,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同时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支持者认为该法规的出台有利于保障独身女性生育权,是法制进步的标志,诸如刘春风、齐秀梅等学者认为《吉林条例》关于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条款适应了时代的发展需求,对条款立法的精神予以高度的赞扬,并提出了应该以审慎的态度来对待地方立法,不断的完善立法基础,确保权利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质疑者认为《吉林条例》实施有一定难度,应该看到不足。例如刘宪亮学者就在《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冲突问题探讨》一文中通过阐释生育权与立法权、婚姻权、知情权、父爱权的冲突,审视了独身女性生育权条款实施的难度。[1]
三、研究现状
(一)关于生育权的界定
学者关于生育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生育权性质的界定上。一部分学者认为生育权属于身份权范畴,认为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关系成为生育行为的前提。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生育权属于人格权范畴。认为生育行为不应该依附于其他任何权利,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王立明教授就在《人格权法研究》一书中表明生育权是自然人自主决定对后代的生殖和抚养的权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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