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一)实践意义
近些年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积极探索和改革实践中不断奋进,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也面临着更为广阔的机遇和更大的挑战。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贸易纠纷增多,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不断扩大,这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和推广提出了更多更新的要求。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致力于成为亚欧经济舞台的又一个核心地带,为更好地将国际商事仲裁应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际合作,就必须正视自身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一系列积极有益的措施改善当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以适应经济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需要。
(二)理论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
仲裁在日益加强的国际商贸交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际商事仲裁逐渐得到法律界以及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但是“一带一路”沿线的大部分国家是发展中国家,很多国家的仲裁制度发展的并不好,我国也不例外。所以我国更要抓住这个重大机遇,发展好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事业。
本文主要剖析当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处,同时结合世界上其他国家相对成熟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经验,针对这些不完善之处提出了一系列相对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并且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国内的推广路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我国“一带一路”经济建设和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中国方案。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制度与实践,国内外学者已经发表了大量的著述。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和推广,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快速程序和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等方面。中国的学者与专家中,赵秀文、韩健、肖永平、陈安、陈治东、宋连斌、刘想树、张宪初、郭晓文、赵健、宋航、张圣翠、赵宁、石现明等人对这一课题均有著述论及。
赵秀文曾就“《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临时性保全措施条款的修订”(2009年)、“《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2009年)、“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2009年)、“法院对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监督”(2005年)、“论《纽约公约》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2010年),“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及其影响”(2005年)等诸多领域的问题展开论述,宋连斌教授在这一领域也有诸多论述,如“国际商会在中国内地仲裁:准入、裁决国籍及执行”(2011年)、“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方法”(2009年)、“论中国仲裁监督机制及其完善”(2003年)、“理念走向规则:仲裁法修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004年)等。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2月——2022年1月, 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总结实践经验;
2、2022年2月——2022年3月 , 论文初稿完成,对整体思路和框架有清晰把握,并继续修改完善;
3、2022年4月——2022年5月,论文终稿完成,提供完善和推广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可行的方案。
5. 参考文献
1,顾维遐; 唐艺.中国的“一带一路”发展和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融合[j].国际法研究, 2020.01.
2,初北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合作联盟的构建[j].现代法学,2019.05.
3,田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监督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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