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法律地位的保护开题报告

 2022-08-18 08:55:3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中国刑事审判历史上因出现了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损害被告人的利益的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民众对超期羁押、错捕错判等焦点问题越发不能容忍,因此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检法越发重视对强制措施的使用条件及期限和对证据审查、适用,特别是一些容易引起民众讨论的社会敏感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现如今的审判实践中受到了全社会普遍的重视和保障,与之相反的是,作为最需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遭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强烈要求惩治加害人,并有权对于处理不公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异议。但是一直以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被害人受法律保护和民众关注的程度明显处于失衡状态之中。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和关注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凸显了一个国家对民众的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的程度。因此被害人在诉讼阶段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全球范围内对被害人人权的关注和保护思潮的兴起,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加强对被害人人权问题的关注,并结合本国的传统法制文化和具体国情,构建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体系以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新刑诉法纳入尊重和保护人员的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大量权利。然而,我国现行立法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被害人的权利在运行过程中亦遭受诸多障碍,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障亦未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为此,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以我国刑事审判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为研究内容,考察古今中外刑事审判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历史变迁,结合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被害人的地位、权利及其保障制度,借鉴外国法律中的优秀经验,为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律法规方面以及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了一些建议,切实维护被害人的相关权益。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将被害人确定为一种重要的当事人类型,同时规定其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又在前述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被害人权利的内容并强化对其权利的保障。明确规定了其有控告权、回避申请权、知情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

英美法系国家:因其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以控辩双方为审判活动的中心,法官居于消极的中立地位,只能以法庭审理来查明案件事实,而非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所以,在英美法系的相关国家立法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为证人而非当事人。但是为了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维护当事人主义模式,在诉讼程序之外法律强化了其相关权利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其所受侵害的救助及补助。

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秉承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审判人员居于审判活动的中心地位,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开展诉讼活动,对案件事实有独立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将被害人确定为诉讼当事人,并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同时强化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权利运行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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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首先界定被害人的概念并介绍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从不同社会阶段考察被害人的法律地位。本部分对刑事被害人的含义进行了探讨,刑事被害人可以被界定为,因受法律保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到来自犯罪行为的侵害,要求追究加害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而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人。刑事被害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客观侵害;被害人的损害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依法享有程序参与权。

其次,通过当今世界各国对于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界定,考察其他各国对于被害人法律地位的做法。本部分主要包括美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主要国家在刑事立法、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被害人法律地位的做法。

再次分析了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对被害人法律地位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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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j]. 张红平,张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03)

2、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j]. 汪婷婷.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04)

3、论刑事诉讼权益的平衡保护——以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及完善为视角[j]. 曾文澜.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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