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05 09:40:1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事贸易的增多,人们在交易的有效性之上越来越追求便捷和自由,股权代持应运而生,为公司和个人提供了利益最大化的可能。

然而,股权代持这一方法灵活多变,现象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处理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公司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纠纷。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确认了股权代持的效力,近一步促进了股权代持的兴起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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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以我国现有法律为基础,重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内涵进行定义,在这一基础上对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分析股权代持的特殊性及其认定问题,从而明确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如何将股权代持的目的利益最大化,从而促进商事交易的自由和有效性。

写作提纲:

(1)问题的提出,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研究背景以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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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关于股权代持的争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的界定以及股东资格认定

在我国现行关于股权代持的研究中,以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的界定和股东资格认定为两大主要内容。在学者赵旭东,顾东伟《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中,赞同日本法学界认定名义出资人代隐名出资人做出表示法律关系这种情形构成隐名代理关系,将隐名出资分为公司其他股东不知代持股协议、公司其他股东明知代持股协议、公司部分股东明知代持股协议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不知代持股协议四种情况进行讨论。学者李雪在《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正当性探究》中通过合法性、公平性、秩序性的分析认为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法律上的正当性。而学者程宝库、肖奎在《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正当性质疑》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于实际出资人的规定实际上与《公司法》很多方面相违背,通过合法性、公平价值、效率价值、秩序价值四个方面认为实际出资人的存在不具有正当性,法律不应当承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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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选题阶段:第七学期第8~9周完成选题

开题阶段:第七学期第10~14周根据论文主题进行相应材料的搜集,分析论文的可行性,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指导老师审核

初稿阶段:第七学期第15~20周根据搜集的材料完成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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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赵旭东,顾东伟.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11.

[2]李雪.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正当性探究[j].法制于社会,2016.

[3]程宝库,肖奎.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正当性质疑[j].政法学刊,20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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