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些年,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自2014年“快播案”以来,技术帮助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成为刑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和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方面,考虑到网络帮助犯危害性日益增大甚至超过正犯,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必当严厉惩治;另一方面,中立的帮助行为如若遭到全面处罚,可能妨碍网络技术创新与互联网产业发展,甚至影响中国未来在互联网领域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那么对于信息网络犯罪帮助犯的惩治又应当格外克制。
由此两方面,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一步引发学界的热烈讨论,围绕该罪形成的诸多文献在论证思路、分析视角、理论归结等方面出现较大分歧,对于该罪中多个因素的解释亦出现扩张、限缩及其他多方向观点。
2019年10月,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解释》对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内的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相对更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一方面回应了学界对于该罪部分热点问题的关切,但另一方面依然存在讨论空间。因此,基于对其是否为最优之判断存在的正当性疑问,希望在此选题下结合立法背景全面审视司法需求,通过案例评述对比现有司法解释,以期得到对该罪更准确的理解,为进一步完善其司法适用提出建议,相信这无论是对于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极具价值的。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界定问题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主观明知如何严格证明,情节严重如何准确把握,犯罪竞合如何科学处置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尽管我国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直接立法和对此罪名的相关文献论述,但国际上对此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讨论。
一、国外研究现状
德国刑法学界最早提出中立帮助行为的问题并进行研究,其总体上可分为全面处罚说和限制处罚说。全面处罚说认为,只要符合传统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即具有因果性或者促进关系和故意,就应该肯定帮助犯的成立。限制处罚说认为,不应当过分加重人民对于犯罪进行监管的义务或干预社会交易的自由,应当进一步探讨中立帮助行为入罪的条件和处罚的范围。据此划分出主观说(以行为人主观方面或帮助犯主观构成要件来区分)、客观说(从构成要件角度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分析,有社会相当性学说、职业相当性学说和利益衡量学说)、折中说(主客观方面相结合,相互统一,合理归罪)三种限制处罚说理论。根据德国制定的于1997年生效、2001年修订的《远程服务法》,只是提供网络接入中介服务的服务商不承担责任,网络服务商不具有对网络利用者所传输信息的一般性的监视、调查义务。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读有关文献、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对比现有法条及司法解释,撰写方案大致如下: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概述
立法背景、立法性质
5. 参考文献
[1]王华伟.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体系性评价与反思[j].法学杂志,2019,40(10):128-140.
[2]邓矜婷.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类型化——来自司法判决的启发[j].法学研究,2019,41(05):13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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