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是我们每个人必不可少的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人都要消费,人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侵犯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很多消费者惧怕消费, 抵制消费,严重挫伤了消费者消费的积极性。
如今,在以商品交换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庞大的市场中不乏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经营者违规经营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认识能力显然不及对该商品或服务有专业、职业化了解的经营者,而且随着现代化科技的不断进步,这种信息不对称会更加突出。作为消费者,我们时刻都要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也属于其中的重要一环。
自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来,虽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等方面卓有成效,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化的问题逐渐显现,不易操作,所以有必要就这些问题进行深一步的探讨。其中,关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赔偿责任问题依然是重点之一。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研究内容:本文主要通过文献阅读和资料查找,以新消法为分析文本,明确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赔偿责任问题主要出现在哪些方面,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而在这些赔偿中经营者、生产者等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从相关的具体案例入手,探析侵犯消费者权益赔偿责任存在的缺陷和完善建议。
(2)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怎么能全面但不啰嗦拖沓的阐述好自己的观点以及如何搜集到相关的具体案例来更好地支撑自己的论点,从而使得文章内容充实不累赘。
(3)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市场规制法)在我国兴起已经二十余年,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理念,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但这些理念和宗旨都是需要依靠实在的权利去实现,基本理念对应的必然是基本权利,对于社会本位和整体利益而言,实际上是体现为民本思想,对于民众最重要的当然是基本人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从现实角度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的市场行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层出不穷,不仅是考验着政府执政能力,也是要求法学界做出积极回应,如果能够将消费者权益作为人权来加以保护,从而明确消费者保护作为一种基础权利的理论基础,必然能为消费者保护法未来的发展带来后发优势。
国内学者在法学理论方面研究人权的领域多限于法理学研究和宪法学研究,在肯定人权代际概念的同时,也在探讨人权在宪法层面的保障和救济,强调消费者保护权要在名义上入宪,体现了将消费者保护权从基本人权概念中剥离出来,单独重视的趋势。但是国内研究普遍缺乏将消费者保护权与人权相结合,尤其是在法理学领域研究时已经明确了消费者保护权系法律为帮助弱势群体延续消费者保护而特设的纠正手段前提下,却并未重视利用宪法这一根本法律调整手段来实现消费者保护权的具体保障功能,使得消费者保护权保障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阁。
有的学者认为:目前非常有必要在国际层面上规制消费者保护。越来越多的交易是通过跨国公司进行的。商业已经变得日益国际化,而危险产品或瑕疵商品问题也不再仅仅是国内所关注的事情。这些发展已经导致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对消费者权利的部分承认。并认为,进一步发展并将基本消费者权利承认为人权的时机已经成熟。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研究计划:
1.2022年1月15日,通过开题报告;
2.2022年1月15日至3月5日,分析资料与相关案例,拟定初稿;
5. 参考文献
[1]粟勤,刘晓娜,尹朝亮.基于媒体报道的中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研究[j].银行业研究,2014,(2):60-69.
[2]胡光志,周强.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互联网金融监管专栏,2014,(6):135-143.
[3]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j].中国社会科学,2014,(3):10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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