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公司的对外担保,明确允许公司可以为他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该条款是公司担保制度的一次重大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由章程规定担保的决议机构和数额,关联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但由于《公司法》第16条采用我国立法中通行的做法,即仅规定了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没有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而且法律责任一章同样未对此加以规定,立法上的模糊导致了各学说争议不休,各级法院裁判不一,甚至出现#8220;同案不同判#8221;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研究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是一个系统工程,本文将以《公司法》第16条为基础,结合《公司法》、《合同法》和《担保法》探究该条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本文拟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公司法》第 16 条的规范属性,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违反之是否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2)担保权人善意的判断,对公司章程和内部决议的审查义务等。(3)在公司章程有规定时公司的决议机构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董事、经理和实际控制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为担保行为;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时公司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如果具有担保能力这时的担保决议机构又是谁。(4)公司对外担保超出章程规定的数额时,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5)担保合同无效时,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是我国公司越权担保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公司越权担保制度自从英国诞生以来,至今已被许多国家接受和采纳,这一制度经过漫长的研究已经逐步具有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但在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这一问题的研究上仍然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主张#8220;审查义务论#8221;,认为第三人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注意到法律的既有规定,并以相对人是否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为依据来判断对外合同行为的效力。无效说认为,《公司法》第16条、122条有关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担保限额的规定属强制性规范,如果对外担保行为违反了这些规范,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的规定,担保合同理应无效,李金泽在《〈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新规定的质疑》中持此观点。效力待定说则认为,对于超越代表权限提供担保的行为,原则上应参照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来认定其效力,即应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如果担保行为事后取得了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有关授权,担保行为有效;若事后无法取得有关授权,则担保行为无效。最高院法官刘贵祥在《公司担保与合同效力》一文中持此观点,相反的,最高院法官周伦军持有效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高民终字第1730号判决中,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在(2011)嘉海商初字第849号判决中也均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在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违反新《公司法》第16条对外提供担保无效的情形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应予确认。
公司越权行为理论最早孕育在英国,伴随着欧盟公司法第一号指令的出台,逐步承认了公司的担保能力及其效力。与我国法律仅仅对公司担保作程序性的规定不同,美国公司法以是否会给公司带来利益做实质性评判,如果依#8220;合理商业判断#8221;标准,公司担保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公司担保即为无效。同时德国也同样认为公司超越章程担保不能直接认定无效。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有:(1)文献研究法:本文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等知识服务平台和图书馆等途径,收集了大量相关文献资料,以了解国内外学术界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从中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2)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典型案例进行解剖,来分析《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以及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等问题。(3)比较研究法:通过对不同学说的观点进行比较为研究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提供有益启示。
撰写方案:
1、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27日:完成选题。
5. 参考文献
[1] 孙英.公司目的范围外经营规制: 从外化到内敛-兼论双重性民事权利能力对公司越权的适[j].法学论坛,2010,(1).
[2] 江必新、何东林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80-382 .
[3] 詹巍、杨密密.公司越权担保效力之理论与实证分析[j].金融法苑,20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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