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研究开题报告

 2022-07-11 20:59:1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选题理由:随着世界性的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趋严重,很多发达国家比如日本、德国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的社会环境。我国的老龄化进程也在加速,由于医疗水平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升,死亡率和生育率始终保持下降或不变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得以长寿。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有两个特点,一是人口基数大,发展快。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统计,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显示,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亿,占总人口的7.69%。而且老龄人口在持续不断的递增。65岁以上老龄人二是经济基础差,负担重。目前我国经济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却相比发达国家的水平。与此同时,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却不容乐观,各种老年性疾病发病率却呈现上升的趋势,在加上意外事故的发生频率高,老龄人的生活状况难以保障。家庭的结构小型化,基本呈现出四二一,四二二甚至空巢老人的结构,很多家庭根本无力承担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很多大中青年人不仅要面对繁重的工作,还要照顾整个家庭,另外老年人相比较更加长寿,需要护理的周期也更长,很难得到缓解。如何解决老年人的生活,让老人安度晚年,保持个人尊严,为社会青壮年分担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研究意义:在如何促进长期护理保险高效快速的发展是值得深究的。完全以商业保险的模式运营很难得到社会群体的呼应,而直接由政府出台纳入社会保险也是不能够适应国情发展的,如何在两者之间权衡利弊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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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我国目前已经有越老越多的学者意识到解决失能老人的急迫性。然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很多方面。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确定其责任主体,是由政府,社会、个人某一方承担还是合理组合分担是当务之急。同时组合时各方需要如何分配,各自分担的比例为多少,需要结合国外的已有制度和我国国情进行考虑,综合考虑政府和市场各方的不同地位和责任。

本文将从通过结合国内外的目前现状和我国一些代表型区域的状况,分析我国现有制度的责任主体模式,同时结合长期护理保险的特征对这一新型制度进行界定我国的责任主体划分。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自1864年法国成为第一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国家以来,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老龄化问题已相当严峻,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不断改善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目前已经制订了相对成熟的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公民自愿参保为基础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模式。日本和德国的主要责任主体是政府,它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人都能享受医疗的权益,有效客服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然而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政府负担过重,灵活性差和服务质量不到位的问题。而美国的商业护理保险则更多地依赖市场作为责任主体,它可以根据社会不同层次需求产生不同的险种开展业务,然而却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经济能力受限的人无法享受此类保险,其次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使得长期护理保险不能持续有效的发展。

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我国由于经济发展基础薄弱而且市场发张程度不完善,单一的政府或者市场作为责任主体并不能支撑我国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可以参照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发展模式,从政府层面上建立基本长期护理保险,结合市场上的商业保险,两者互相补充,互相融合,才能更加高效的为失能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的制度现状及研究结果,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模式,数据资料和国情现状进行研究分析。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和文献研究法,定性研究方法中主要运用个案分析法和观察法。

5. 参考文献

杨茜 基于需求分析的长期护理保险政府责任研究 西南交通大学

高春兰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中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分担机制研究 2012(8): 103-109

张星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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